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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作者:小编时间:2024-10-06 08:19:07 次浏览

信息摘要:

 1D2NM8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厂区后侧有一个排放管道(明管),排放污水淹没附近农田近100亩。呼和浩特市土壤1、托克托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厂区后侧有一个排放管道(明管)问题属实。托克托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托克托县双河镇污水厂)厂区后侧有一个排放管道(明管),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内环审〔2008〕276号、环政批字〔2014〕200号),该管道为污水厂西南厂界处设置的规范排水口。  2、排

  1D2NM8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厂区后侧有一个排放管道(明管),排放污水淹没附近农田近100亩。呼和浩特市土壤1、托克托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厂区后侧有一个排放管道(明管)问题属实。托克托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托克托县双河镇污水厂)厂区后侧有一个排放管道(明管),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内环审〔2008〕276号、环政批字〔2014〕200号),该管道为污水厂西南厂界处设置的规范排水口。

  2、排放污水淹没附近农田近100亩的问题部分属实。根据该厂环评批复内容(内环审〔2008〕276号),该污水厂出水排入西侧的大黑河故道,冬储夏灌,用于农田灌溉,经调阅污水厂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出水达标。投诉涉及的100亩农田存在被污水厂出水淹没情况。

  基本属实1、明管排水已取得环评批复,下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依法排放。

  未办结无2X2NM51.包头市绿源危险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年久失修,环保设施不能连续正常运行,排放不达标,厂区内长期存放大量医疗废物。没有刚性填埋场,存在违规填埋现象。2.包钢尾矿库东侧到黄河一级支流昆都仑河不足5公里,南侧与黄河干流直线多万立方米,尾矿库无防渗漏措施,每年300万吨水渗漏,造成周边地下潜水严重污染,土壤盐碱化、重金属污染;造成约6万亩耕地被污染。3.神华包头煤制油化工公司生产污水汇入生活污水尾闾工程,每天5.7万吨污水排入尾闾工程排污口。第三方运营公司数据造假,高盐水仍然持续排放。包头市水、土壤1、关于“包头市绿源危险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年久失修,环保设施不能连续正常运行,排放不达标,厂区内长期存放大量医疗废物。没有刚性填埋场,存在违规填埋现象”的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包头市绿源危险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的包头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于2011年建成,因危险处置项目未通过验收手续,没有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一直未运行,直至2018年5月,包头市人民政府与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内蒙古包头(内蒙古中西部地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运营管理协议”,注册成立包头市绿源危险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2018年5月16日包钢集团公司成立包钢推进危废中心复产指挥部,5月29日进驻绿源公司开始设备检修、恢复工作。原内蒙古包头(内蒙古中西部地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项目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复(环审〔2005〕114号)。绿源公司2018年5月30日取得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临时医疗废物许可证(应急临时编号为:BTWFL002),绿源公司,2019年12月19日取得了内蒙古生态环境厅颁发的一年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20年12月取得了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150207MA0PWC6Q80),2021年2月9日取得了内蒙古生态环境厅颁发的五年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1502070132),存在“设备年久失修”问题,故部分属实。

  2018年6月11日,经检修后的医疗废物高温蒸煮系统投入使用。2020年2月,经检修后焚烧系统正式运行,焚烧系统同步配套了除尘器、脱硫设施等环保设备。通过现场调阅2020年10月23日土壤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分别对厂界外北偏西侧30m、厂界内铬渣填埋场北侧、厂界内铬渣填埋场外南靠东侧、厂界内铬渣填埋场外南靠西侧、厂界内医疗废物暂存场外南侧、厂界外下风向东南侧300m内进行土壤监测,监测结果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标准限值的要求。通过现场调阅2020年12月29日地下水质量监测报告显示,水质监测报告中1#监测井、2#监测井、3#监测井、4#监测井、5#监测井、6#监测井、鑫达黄金生活供水井、乌兰计三村供水井、乌兰计一村供水井监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标准限值的要求。通过调阅绿源公司生产记录等相关资料,自2018年6月以来,绿源公司每日收集医疗废物约7吨,收集的医疗废物经过高温蒸煮消毒后进入焚烧炉,焚烧产生的飞灰和炉渣经固化后进入自建填埋场填埋处置。公司生产运行时配套的布袋除尘、脱硫塔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经调阅绿源公司填埋场相关资料,已建成的填埋场为柔性填埋场,符合环评及批复(环审〔2005〕114号)要求。2020年11月完成自主验收,填埋的危险废物均符合柔性填埋场入场标准。故反映的“没有刚性填埋场”属实,“环保设施不能连续正常运行,排放不达标,厂区内长期存放大量医疗废物、存在违规填埋现象”不属实。

  2、关于“包钢尾矿库东侧到黄河一级支流昆都仑河不足5公里,南侧与黄河干流直线多万立方米,尾矿库无防渗漏措施,每年300万吨水渗漏,造成周边地下潜水严重污染,土壤盐碱化、重金属污染;造成约6万亩耕地被污染”的问题,部分属实。

  二是关于蓄水情况,选矿工艺废水全部排入包钢尾矿库,经沉淀后,将库内澄清水返水泵站,加压后送回包钢选矿厂作为生产水重复使用,重复利用率接近100%。包钢实施了“600万吨氧化矿选矿生产线和稀土选矿生产线搬迁工程”等工程,大幅度减少了入尾矿库尾矿和排水量。按照干摊长度、水底形状,水域面积和深度测算,尾矿库内目前蓄水量约300万立方米。问题反映数据不属实。

  三是渗水问题。包钢尾矿库于1959年开始建设,1965年8月投产,设计库容2.338亿立方米,累计贮存尾矿约2.1亿吨,生产运行正常,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相关要求。尾矿库建设时国家对尾矿库无明确防渗建设要求。按安全管理要求,尾矿库坝体设计为透水坝。包钢在尾矿库建设初期在坝内设置了排渗盲沟,沿坝体外设有截渗沟。在堆积坝中1031.0米、1034.0米、1043.0米、1047.5米的标高位置分别埋设了排渗管,用于排出坝体内的渗水。渗水沿截渗沟进入渗水泵站返回库内,无废水外排。包钢在尾矿库建设期间也开展了地质勘探相关工作,库内堆存的尾矿加权平均粒径为0.039毫米左右,经过50余年的沉积作用,在尾矿库底形成30余米厚的防渗层,有较好的防渗作用。但因其设计原因,存在少量渗透的情况,该问题部分属实。

  四是关于地下水污染影响。包钢制定了尾矿库废水监测计划,每年按季度对尾矿观察井、尾矿湿地、尾矿回水、尾矿渗漏水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重金属类指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但仍有部分指标不满足Ⅲ类标准要求。该问题部分属实。

  五是关于耕地污染问题。根据自治区2021年反馈的2018年农用地详查结果,受污染耕地均与尾矿库不属同一行政辖区,且距离尾矿库最近的两处分别距尾矿库约18公里和24公里。该问题不属实。

  3、关于“神华包头煤制油化工公司生产污水汇入生活污水尾闾工程,每天5.7万吨污水排入尾闾工程排污口。第三方运营公司数据造假,高盐水仍然持续排放”的问题,部分属实。

  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于2005年12月31日,位于包头市九原工业园区神华科技园1号,主要从事煤制烯烃项目。2013年3月18日通过原国家环保部环保验收(环验〔2013〕62号)。经查,2021年11月18日前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高盐水全部通过尾闾工程排放,已经通过原国家环保部环保验收。调取该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8日数据:外排废水在线监控COD浓度平均日均值:44.1mg/L,最大日均值84.38mg/L,最小日均值7.59mg/L;氨氮浓度平均日均值:0.97mg/L,最大日均值9.37mg/L,最小日均值0.02mg/L;外排废水手工监测数据盐含量平均浓度:4170mg/L,最大浓度6521mg/L,最小浓度1180mg/L。该公司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COD浓度限值为100mg/L,氨氮浓度限值为15mg/L,全盐量浓度未进行规定)。

  2020—2021年,神华公司投资5.78亿元实施了外排废水脱盐达标改造项目,外排废水脱盐达标排放改造项目于2021年8月28日投入试运行,经过两个多月的调试和优化,最终2021年11月18日06:24停运外排废水泵,2021年11月24日在外排废水管道流量计后加装了管道盲板,实现废水零排放。该项目处理工艺为“预处理-膜浓缩-纳滤分盐-冷冻析硝-蒸发制盐”集成工艺路线,通过采用“两级软化除硅澄清+V型滤池过滤+两级弱酸离子交换深度除硬+酸化脱气除碱度+高效反渗透+脱盐浓缩减量+铝剂除硅预处理+臭氧催化氧化有机物脱除+两级纳滤分盐+冷冻析硝/热溶结晶+盐水膜浓缩/蒸发结晶制盐+杂盐结晶/母液转鼓干燥”组合工艺流程。高盐水首先进入均质调节罐进行调质,然后进入浓盐水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该项目产水全部回用于生产系统,包括热电化学水系统约120t/h,气化、变化单元密封冲洗水约160t/h,热电脱硫单元浆液制备系统约20t/h,其他进入产水回用于循环水补水系统约75t/h。

  2021年11月22日包头市生态环境九原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国能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排废水排口进行检查,该排口水泵已经停止运行,中控外排水泵电流量已为零,废水已经不再外排。故“神华包头煤制油化工公司生产污水汇入生活污水尾闾工程,每天5.7万吨污水排入尾闾工程排污口……高盐水仍然持续排放”部分属实。通过调阅在线年,国能煤化工公司废水排放口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线设备委托宁波大通永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定期校验,并每季度委托内蒙古华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在线设施开展有效性审核和比对检测,确保在线数据真实准确。不存在“第三方运营公司数据造假”问题。

  部分属实1、针对问题1,将重点针对危废处置企业,采取常态化有力措施,加大对绿源公司等企业的监测、监管和巡控力度,确保其规范运营、达标排放。

  2、针对问题2,包钢为逐步改善尾矿库区的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平衡,建立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改善环境景观和空气质量,使之与周边的环境建设协调发展。实施了“年处理600万吨氧化矿选矿生产线和稀土选矿生产线搬迁工程”等工程,从源头上减小尾矿库的生产运行负荷,大幅度减少向尾矿库排放尾矿和工业废水量。扩建尾矿库渗漏水回水泵站回水能力,提升尾矿渗漏水的回水量,完成1047.5标高排渗体建设和渗漏回水泵站扩能改造工作。从2012年开始利用青岛高次团粒培养基新技术实施坝体植被绿化工作,2017年尾矿库已实现坝体外坡植被全绿化。

  2018年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湿地工程进行了调查评估,尾矿库南侧人工湿地工程是包钢尾矿库环境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工程实施的主要内容为尾矿库南坡喷播绿化、灌溉管网建设、配置电源及设施、营造南侧湿地景观等内容,综合整治完成后将实现边坡绿化区、湿地建设区与尾矿库之间的生态系统对水循环的良好净化,对尾矿库湿地区域水环境改善起到促进作用。目前人工湿地工程已全部建成,湿地区域水环境指标正在不断趋好,湿地区域鸟类、植物多样性以及鱼类等其它生物的现状良好。为进一步做好尾矿库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包钢于2022年3月10日与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矿冶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包钢尾矿库环境现状调查评估委托合同,开展尾矿库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预计2022年11月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包钢将根据评估结果和建议,积极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

  3、针对问题3,将继续采取长效监管措施,盯紧国能煤化工等企业废水排放环节,扎实推进节水节能环保项目建设运营,助力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双赢。

  已办结无3X2NM3举报人耕地被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强制占用并认定为河道,并在所谓的河道内倾倒大量粉煤灰、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用黄土掩盖,粉煤灰倾倒时空气污染严重。河道哈林格尔段离黄河入口仅有几公里远,河道内的水流入黄河污染黄河水源,渗透的水污染村生活用水。包头市土壤1、关于群众反映“耕地被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强制占用并认定为河道……”,经核实,该情况不属实。昆都仑河九原区段为无堤防自然形成河道,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保障昆都仑河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实现人水和谐相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内河湖〔2019〕718号)的要求和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2019年9月包头市水务局组织完成了昆都仑河管理范围划定方案,要求沿河各旗县区在本级政府网站进行公示,2019年11月29日昆都仑河九原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在九原区政府网进行了公示,明确了昆都仑河九原区段河道管理范围界限。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2020年度变更调查数据成果,昆都仑河九原段内耕地面积42.1788公顷。河道为依法划定,不存在强制,耕地有42.1788公顷,并未占用。故该情况不属实。

  2、关于群众反映“……在所谓的河道内倾倒大量粉煤灰、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用黄土掩盖,粉煤灰倾倒时空气污染严重……”经核实,该情况部分属实。根据2021年6月18日包头市第15次市长办公会议《关于研究昆都仑河下游河道治理方案》(〔2021〕15号)的精神,昆都仑河下游河道综合治理由包头市水务局统筹调度、整体设计,包头市水务局完成河道整治工程的设计方案后,分别转交昆区、稀土高新区、九原区进行组织实施。2021年7月,九原区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设计方案对昆都仑河河道内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同时,对侵占昆都仑河河道的违法建筑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按照法定程序于2021年9月1日组织工作力量依据《九原区昆河河道专项清理整治实施方案》对哈林格尔河道7户违章建筑实施强拆。并对强拆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由包头市宏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将强拆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外运至包头环卫产业公司指定排废点。在强拆过程中,违章建筑业主反应强烈,抵触情绪大,后期多次越级并已诉至法院。同时,九原区分别于3月28日和3月31日,在昆都仑河道整治工程K22+561处堤防和河床位置开挖两处为4×3×1米(长×宽×深)的探坑,未发现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用黄土掩盖现象。虽不存在倾倒行为,但昆都仑河河槽(九原段)内存在历史遗留的粉煤灰等工业固废,故该情况部分属实。

  3、关于群众反映“……河道哈林格尔段离黄河入口仅有几公里远,河道内的水流入黄河污染黄河水源,渗透的水污染村生活用水。”经核实,该情况部分属实。通过调阅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数据,2019年昆河入黄水质为IV类,2020年昆河入黄水质为III类,2021年昆河入黄水质为III类,符合入黄水质要求。故该情况不属实。经调查,该村取水井距离昆都仑河道约1公里,区卫健部门调阅近3年该村水质监测报告,2019年水质监测结果各项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0年、2021年水质监测结果除大肠菌群不合格外,其余项目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故该情况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要求九原区政府要举一反三,加强属地河道管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安全。虽不存在倾倒行为,但昆都仑河河槽(九原段)内存在历史遗留的粉煤灰等工业固废。针对此情况九原区政府于2022年3月21日对昆都仑河河槽(九原段)固废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治理方案进行公开招标,现已完成招投标工作,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承担此项工作。目前已签订协议并开展现场勘探和采样工作。按照协议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将在4月30日前完成风险评估,6月30日前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届时九原区政府将按照方案对昆都仑河河槽(九原段)进行整治。针对大肠菌群不合格的情况,九原区将在该村增设水质净化设施,建设净水小站,进一步改善该村安全饮水水质。未办结无4X2NM71、包头市昆都仑区包钢集团厂区内的几个高炉烟筒有大量粉尘外排,存在烟尘污染。

  2、包钢焦化厂附近气味难闻,设备顶部火苗乱窜,工作期间多名工友有头痛、恶心、呼吸困难等现象。

  3、举报人参与包钢五烧,烧结机脱硫脱硝提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施工期间,遇到多次上级部门环保检查,发现总承包单位存在数据作假、虚假验收现象。

  1、“包头市昆都仑区包钢集团厂区内的几个高炉烟筒有大量粉尘外排,存在烟尘污染”情况部分属实。包钢集团厂区内有7座高炉,其中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5座,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原为内蒙古包钢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座,每座高炉均设置出铁场布袋除尘器,9个烟囱安装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与国控平台联网。调取设备运行记录及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记录,未发现不正常运行情况。调阅了2021年3月到2022年3月的2家单位烟气排放连续检测日均值月报表,颗粒物排放浓度均符合《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各排污口虽然实现了达标排放,但污染物的排放对周边有轻微影响。

  2、“包钢焦化厂附近气味难闻,设备顶部火苗乱窜,工作期间多名工友有头痛、恶心、呼吸困难等现象”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关于“包钢焦化厂附近气味难闻”问题。经昆区生态分局核实,煤焦化工分公司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规范,每年两次对焦化重点区域进行LADR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检测值范围在0-1422μmol/mol之间,泄漏浓度全部小于5000μmol/mol的限值要求,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表一要求。因炼焦工序生产特性,焦化区域仍存在少量异味。因此投诉人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二是关于“设备顶部火苗乱窜”问题。经昆区生态分局核实,包钢焦炉按《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设置放散装置,焦炉炉顶点火放散装置作为焦炉安全应急措施,在集气管上设自动放散点火装置,是焦炉生产工艺必不可少的安全措施。其点火位置固定,火苗强度可控,故“火苗乱窜”的情况部分属实。

  三是关于“工作期间多名工友有头痛、恶心、呼吸困难等现象”问题。一是经核实,包钢钢联股份总公司及焦化厂都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健康档案完善,各项制度、预案健全。二是焦化厂每年都及时完成接害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测工作,2021年度职业危害接害人员1967人(包含外委托人员254人),检测率100%。近三年无新增职业病病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健全。三是焦化厂能及时完成职业危害因素项目的申报和年度更新工作(最近为2021年11月23日)。四是焦化厂每年都能及时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2021年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情况,粉尘检测点93个,超标点0;化学物质检测点83个,超标0。五是焦化厂职业健康防护制度健全,防护用品从进货到使用发放登记都较为规范。对检测中发现的高温和噪声超标工作点,加强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病防护意识,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按照防护制度佩戴防护用品,减少接害时间,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六是焦化厂每年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同时包钢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煤焦化工分公司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并形成检测评价报告,各作业点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2021年至今,昆区卫健局与包钢煤焦化工分公司均未收到职工因气味问题引起头痛、恶心、呼吸困难的投诉或反馈。故该情况不属实。

  3、“举报人参与包钢五烧,烧结机脱硫脱硝提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施工期间,遇到多次上级部门环保检查,发现总承包单位存在数据作假、虚假验收现象”的问题,经调查部分属实。

  一是关于“举报人参与包钢五烧,烧结机脱硫脱硝提标改造工程”。经昆区生态分局核实,包钢五烧2#烟气脱硫脱硝提标改造项目于2020年5月由北京中航泰达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中标,签订了EPC总承包合同,情况属实。关于“举报人参与包钢五烧烧结机脱硫脱硝提标改造工程”问题,包钢按信访要求不能对举报人身份进行查证。

  二是关于“EPC总承包项目施工期间,遇到多次上级部门环保检查”。该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成填报并在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在EPC项目建设期间,昆区生态环境分局及上级部门对该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开展过多次现场检查和观摩学习,未开展过专项检查,故情况不属实。

  三是关于“发现总承包单位存在数据作假、虚假验收现象”。经昆区生态分局核实,该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成填报并在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包钢提供资料,该项目于2020年7月21日开工,2021年4月15日由内蒙古诚信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竣工验收,项目验收过程均按相关施工验收流程办理,工程质量全部符合验收标准,验收合格。排气筒按要求安装了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并与国控平台联网,2021年6月16日由内蒙古庚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完成验收,系统符合条件,予以通过。对其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工程功能检验、168h性能验收、材料进场检验报告、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钢结构焊接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详细复查核实,无数据作假情况。昆区生态分局调阅了2021年8月-2022年3月中航泰达负责运营维护的2家单位脱硫设施运行记录及台账,未发现脱硫设施有不正常运行的情况。2021年1月7日至2022年3月8日对内蒙古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共开展15次现场检查;2021年1月7日至2022年3月9日对内蒙古包钢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共开展14次现场检查,均未发现脱硫设施有不正常运行的情况。同时调取2家单位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在线监测数据,外排烟气颗粒物浓度在1mg/m3-36mg/m3,二氧化硫浓度在24mg/m3-114mg/m3,氮氧化物浓度在31mg/m3-125mg/m3,符合《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文件中的95%以上时段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排放限值要求。因此投诉人反映“总承包单位存在数据作假、虚假验收现象”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为改善焦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包钢正在积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于2021年10月签订《三套煤气净化系统尾气治理项目总承包合同》,项目总投资为5465.7万元,目前项目正在实施,预计2022年底完工投运。下一步,包钢将继续加强对于职工健康的关注,计划每年主动增加四次面向全体职工关于是否受到异味影响的问卷调查,及时了解职工意见。已办结无

  5D2NM9包头市希望铝业每年违规取水2000万立方米,导致高油坊村用水困难。此外,厂区建有大约6个烟囱,长期冒黑烟,有烟尘污染。包头市大气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包头市希望铝业每年违规取水2000万立方米,导致高油坊村用水困难”的问题。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希望铝业每年违规取水问题属实,导致高油坊村用水困难问题不属实。

  据现场调查,希望铝业于2002年10月开工建设,2004年开展了水资源论证工作。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东方希望电厂一期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的通知》(内水政[2004]144号),“基本同意东方希望包头电厂一期工程以包头市城市自来水为供水水源和年取水量800万m3的用水合理性分析”。目前希望铝业用水为城市供水管网供水,不取用地下水。但希望铝业2021年自来水用水量2134万立方米,超过批复水量1334万立方米。

  据现场调查,高油坊村常住人口主要分布在两个区域,其中白云路东侧为幸福佳苑小区,共有楼房41栋,建筑面积约25万平米,目前常住人口2231户5131人;白云路西侧为平房区,目前常住人口2090户4807人;以上合计共4321户9938人。高油坊村村民生活用水为地下水,由村集体水井取水并经处理后供村民使用。经与村委会负责人、管水员和部分村民了解,高油坊村供水一直以来较为稳定,能够满足村民生活用水需求。因此,希望铝业用水为城市供水管网供水,高油坊村村民用水为地下水,水源不同,该公司用水不会对居民用水构成影响。

  2、关于“厂区建有大约6个烟囱,长期冒黑烟,有烟尘污染”的问题。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希望铝业位于稀土高新区白云路与南绕城公路交叉口西北角,该企业铝电一体化项目由电解铝厂和自备电厂组成,其一期年产25万吨电解铝配套2×155MW热电机组,二期年产61万吨电解铝配套2×155MW、2×350MW热电机组,均已取得环保手续,并办理了排污许可证。

  近年来,希望铝业推进环保技术改造,相继完成电厂机组脱硝工程、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煤场全封闭工程和电解铝厂脱硫工程,环保治理累计投资超7亿元。希望铝业电解铝厂均配套安装氧化铝净化及布袋式除尘设施、湿法脱硫设施;自备电厂全部配套电袋除尘设施、石灰石湿法脱硫设施和SCR(氨法)脱硝设施;按照规定在排放口均安装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已全部通过验收且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经现场核查,希望铝业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均正常运行。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超低排放限值标准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mg/m3(希望铝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自备电厂1号-6号热电机组2021年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区间值为29.1-41.3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35.5mg/m3,2022年1-3月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区间值为39.1-41.1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39.8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低于35mg/m3(希望铝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自备电厂1号-6号热电机组2021年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区间值为12.9-20.5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16.7mgm3,2022年1-3月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区间值为16.5-17.3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17.0mg/m3);烟尘排放浓度低于10mg/m3(希望铝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自备电厂1号-6号热电机组2021年烟尘排放浓度区间值为1.7-2.1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2.0mg/m3,2022年1-3月烟尘排放浓度区间值为1.8-1.9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1.8mg/m3)。希望铝业自备电厂三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低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超低排放限值标准。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低于100mg/m3(希望铝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电解铝厂三个系列共9个排放口2021年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区间为9.2-23.5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16.8mg/m3,2022年1-3月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区间值为14.9-20.4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17.1mg/m3),烟尘排放浓度低于10mg/m3(希望铝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电解铝厂三个系列共9个排放口2021年烟尘排放浓度区间为1.0-4.2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2.3mg/m3,2022年1-3月烟尘排放浓度区间值为1.9-2.2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2.0mg/m3);氟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mg/m3(希望铝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电解铝厂三个系列共9个排放口2021年氟化物排放浓度区间值为0.019-0.064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0.034mg/m3,2022年1-3月氟化物排放浓度区间为0.030-0.036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0.034mg/m3)。希望铝业电解铝厂三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低于《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2021年11月份,稀土高新区建设环保局(环保)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希望铝业开展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自备电厂1号-6号热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区间值为16-31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25.4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区间值为2.3-14.2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8.8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区间值为4-4.4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4.2mg/m3,均低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超低排放限值标准;电解铝厂三个系列共9个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区间为1.9-5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3.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区间为3.2-4.7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3.7mg/m3,均低于《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2021年,希望铝业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开展四个季度的自备电厂的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和和电解铝厂的自行监测,检测结果显示,自备电厂1号-6号热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区间值为15-44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32.2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区间值为10-30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17.4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区间值为1.3-3.3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2.0mg/m3,均低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超低排放限值标准;电解铝厂三个系列共9个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区间为6-27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17.2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区间为1.8-4.7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2.5mg/m3,氟化物排放浓度区间为0.28-0.81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0.44mg/m3,均低于《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2022年第一季度,希望铝业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开展自备电厂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自备电厂1号-6号热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区间值为31-40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34.3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区间值为16-27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19.5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区间值为2.4-4.7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3.3mg/m3,均低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超低排放限值标准。虽然希望铝业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会有一定影响,该问题部分属实。

  希望铝业2021年以来的在线监测、比对监测、自行监测数据显示,企业各项大气污染物均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超低排放限值标准或《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通过现场排查对比,结合稀土高新区对该企业日常监管情况,希望铝业达标排放的烟气和冷却塔排放的水蒸气呈白色。

  部分属实1、按照《包头市再生水管理办法》,加快希望铝业再生水管道工程建设,力争年底前竣工投入运营,实现希望铝业生产用水再生水水源置换,优化水资源配置利用。同时,健全完善农村供水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动态清零,切实保障农村用水安全。

  2、目前,稀土高新区正在进一步开展深入调查,针对投诉人反映的“厂区建有大约6个烟囱,长期冒黑烟,有烟尘污染”问题,一是已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希望铝业开展监督性监测,二是进一步比对分析企业在线监测和自行监测数据,三是就相关情况详细询问了企业负责人,四是已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上述情况开展深入调查分析。下一步,稀土高新区将进一步增加对企业的检查和监测频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有效防止发生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做到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未办结无6X2NM01.阿荣旗城市污水管道渗漏,污染那吉镇附近地下水,新区水厂饮用水指标超标。

  2.工业园区荣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生物质发电公司,占用大量林草地,露天堆放物料,破碎机露天粉碎,无收尘设施。未采取湿法脱硫工艺,烟气硫超标严重。料灰偷排至阿荣旗去往老公墓的路边废旧石坑内。盗挖树根作为原料替代生物质原料。违规盗采地下水。公司家在阿荣旗那吉镇绿化林草地上违规建设别墅。

  3.阿荣旗荣华矿业在霍尔奇镇荣华村长期违法越界开采石灰石矿,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不到位,排土厂侵占林地草地,有关部门一罚了之。

  4.阿荣旗综合执法局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重金属总铬和六价铬超标,存在渗滤液直排、防渗膜漏液、渗滤液积存等问题。

  (1)关于“阿荣旗城市污水管道渗漏,污染那吉镇附近地下水”问题。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阿荣旗住建局于2020年8月对那吉镇污水管道进行内窥检测,发现污水管道存在多处破损,地下水进入污水管道。2020年9月1日,经阿荣旗人民政府党组2020年第六次会议研究决定实施阿荣旗那吉镇污水管网改造工程,现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2)关于“新区水厂饮用水指标超标”问题。经核查,情况不属实。阿荣旗那吉镇新区水厂2020年3月正式投产运行,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严格执行水质检测制度。2020年1月15日至2022年3月25日,阿荣旗自来水公司委托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大庆监测站、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阿荣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出厂水、末梢水开展水质月检、年检,出厂水、末梢水各项检测指标完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检测合格率为100%。新区水厂饮用水不存在指标超标问题。

  (1)关于“工业园区荣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生物质发电公司,占用大量林草地”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不属实。阿荣旗荣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面积为3.6617公顷,2017年建设生物质发电厂。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对生物质发电厂占用地块进行了实地踏查和测量,并将测量的矢量数据与阿荣旗2017年建厂前的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阿荣旗2009年至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进行比对。经比对,阿荣旗荣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厂未占用林地和草地。2022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局和呼伦贝尔市林草局联合调查组对该线索的调查情况进行了核实,经实地核查并查阅佐证资料,核实结果与阿荣旗调查结果一致。

  (2)关于“露天堆放物料”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属实。荣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玉米秸秆、水稻秸秆、小麦秸秆、树根及树皮等原料均为块状物料,于厂区空地露天堆放,其中,秸秆打包堆存。环评及《秸秆发电厂设计规范》中规定“燃料的贮存宜采用露天堆场或半露天堆场的形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到2019年底,重点行业粉状物料堆场必须进行全封闭,块状物料必须安装抑尘设施”,该企业厂区存放的物料均为块状原料,且原料堆场周边设置了2米高铁皮围障及260米长、12米高的防风抑尘网,符合要求。

  (3)关于“破碎机露天粉碎,无收尘设施”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属实。该企业现有1台破碎机露天破碎作业,2台撕碎机位于干料棚东侧露天作业,均未安装收尘设施。

  (4)关于“未采取湿法脱硫工艺,烟气硫超标严重”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不属实。该企业已安装脱硫设施,脱硫方式为炉外湿法,脱硫工艺为石灰-石膏法。该企业于2019年10月安装了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并验收合格,2019年10月至今,无烟气硫超标情况发生。

  (5)关于“料灰偷排至阿荣旗去往老公墓的路边废旧石坑内”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属实。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该企业利用罐车将产生的料灰(草木灰)运至老公墓旁废弃的无主矿坑内进行贮存,堆放量约9000立方米。其余料灰与阿荣旗天成农牧专业合作社签订了协议,委托阿荣旗天成农牧专业合作社进行还田处置,处置量约6万吨。

  (6)关于“盗挖树根作为原料替代生物质原料”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部分属实。通过实地走访和查阅往年案卷,未发现盗挖树根的相关线索,历年来也未接到过丢失树根的报警信息。通过对阿荣旗荣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曾采购树根作为生物质燃料,树根来源主要为黑龙江省,调查人员调取了部分收购合同复印件和供货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共87份,通过追溯来源和问询供货人查明,阿荣旗荣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树根来源合法,系人工林合法采伐后遗留树根出售。2022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两级督查组对该线索的调查情况进行了督查,经实地调查和查阅佐证资料,与阿荣旗调查结果一致。

  (7)关于“违规盗采地下水”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基本属实。阿荣旗工业园区荣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30MW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始建于2017年,2021年项目投运。2021年11月,经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取水工程核验后,核发取水许可证,批复的生产取水水源为阿荣旗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取水量41.87万立方米/年,生活取水水源为城区自来水,取水量0.18万立方米/年。2017年,该公司与工业园区签订供水协议,但园区自来水管网至今未建成通水。市水利局取水工程核验意见为“因园区目前不具备自来水供水条件,生活水源取自厂区外自来水取水点,通过水车拉水的方式将水运送至厂区水箱后,供给厂区生活用水”。2022年4月1日,阿荣旗水利局对该公司生产生活取用水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一是生产用水为阿荣旗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符合核验意见(呼水资〔2021〕44号)要求;二是该公司生活用水取自阿荣旗城市给排水有限公司自来水供水泵房,由于阿荣旗城市给排水有限公司启用了新建的水源地供水,2022年2月16日关闭该处供水泵房,并封闭了水源井。在此情况下荣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阿荣旗水利局批准,接用隔壁公司阿荣旗嘉禾糠醛有限公司自备井作为生活水源,取用水量已通过阿荣旗嘉禾糠醛有限公司生活用水计量设施计量,此取水方式与核验意见(呼水资〔2021〕44号)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该情况属于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存在违法取水行为,但不属于盗采地下水行为。

  (8)关于“公司家在阿荣旗那吉镇绿化林草地上违规建设别墅”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基本属实。经实地核查和查阅资料,群众举报中提及的“违规建设别墅”应属违反城乡规划问题。2007年4月17日,经《阿荣旗人民政府关于阿荣旗体育馆等建设项目的批复》(阿政字〔2007〕27号)同意实施君悦来休闲娱乐广场项目,建设单位为阿荣旗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批准建设规模2000平方米。2007年5月24日,阿荣旗发改局以《关于下达阿荣旗君悦来休闲广场基本建设计划的通知》(阿发改发〔2007〕57号)下达该项目基本建设计划。2007年7月3日,阿荣旗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取得位于那吉镇滨河西路东侧、逸兴路北侧15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2007〕阿政出字015),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出让年限为30年。当年建设方开发建设了以蒙古包为主的休闲娱乐设施。2011年,因蒙古包与阿荣旗整体建筑风格不相符,阿荣旗政府责令开发单位自行拆除。2014年5月30日,该宗地以拟建荣花矿业公寓楼名义提交阿荣旗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研究,会议同意荣花矿业公寓楼规划设计方案。阿荣旗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14年6月施工建设荣花矿业公寓楼,2014年12月建设完成,建筑面积1900平方米,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地上四层、地下一层。

  该项目设计方案虽然经过阿荣旗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也未进行工程规划验收和工程质量验收。2019年6月,阿荣旗住建局委托第三方进行了工程质量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建筑工程质量符合现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达到质量合格要求。同时,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进行了建设项目规划评估,评估结果为,本次项目规划设计实施对阿荣旗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设施没有影响,故项目可行。该项目于2007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014年12月建设完工,但由于该项目用地在《阿荣旗那吉镇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中的规划用途为城市绿地,实际用途不符合规划,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8〕95号)《呼伦贝尔市妥善解决国有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发〔2019〕38号)《阿荣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荣旗加快解决国有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精神,拟将该项目列为解决国有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范围,待本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宜。

  (1)关于“阿荣旗荣华矿业在霍尔奇镇荣华村长期违法越界开采石灰石矿”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部分属实。举报问题中所述“阿荣旗荣华矿业”实际为阿荣旗荣花矿业有限公司,该矿权属合法取得。根据矿山各年度储量检测报告,该矿权2016年至2021年末,不存在新增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2)关于“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不到位”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基本属实。2022年3月28日,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对阿荣旗霍尔奇镇荣花矿业公司石灰石矿进行了现场核查,该矿山分别于2014年和2018年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验收。

  (3)关于“排土厂侵占林地草地,有关部门一罚了之”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部分属实。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通过实地踏查和测量,查明阿荣旗荣花矿业共有排土区2处,其中1号排土区现场面积为0.6141公顷,2号排土区现场面积为2.6887公顷。经与阿荣旗2017-2019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和阿荣旗2009-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进行比对,两处排土区均未占用林地。1号排土区现场占用采矿用地0.5569公顷,占用村庄0.0572公顷,未占用草地;2号排土区现场占用采矿用地1.4747公顷,占用旱地0.3633公顷,占用天然牧草地0.2661公顷,占用人工牧草地0.5846公顷。2022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两级督查组对该线索的调查情况进行了督查,经实地调查和查阅佐证资料,与阿荣旗调查结果一致。

  关于“阿荣旗综合执法局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重金属总铬和六价铬超标,存在渗滤液直排、防渗膜漏液、渗滤液积存等问题”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部分属实。一是圾填埋场渗滤液重金属总铬和六价铬超标问题,渗滤液直排问题。渗滤液为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压实、发酵等生物化学降解作用,产生的一种高浓度的有机或无机成分的液体,本身无标准要求,因此不存在是否超标的说法。在接到群众举报件后,阿荣旗组织人员现场排查,未发现渗滤液直排问题。二是防渗膜漏液问题。2018年6月27日,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1#渗滤液调节池HDPE防渗膜发生破损,随即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将1#渗滤液调节池中渗滤液转移至2#、3#渗滤液调节池,在破损的HDPE防渗膜上铺设1.5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HDPE)作为主防渗层,并铺设了600克/平方米短纤非织造土工布作为保护层。2019年6月,为全面掌握阿荣旗那吉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阿荣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之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泄露污染调查报告》,报告结论显示,整改后填埋场的地下水防渗措施有效可行。在接到群众举报件后,阿荣旗政府研究决定,由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阿荣旗分局委托黑龙江省环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垃圾填埋场地下水进行再次检测。待取得检测结果后,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综合研判是否存在防渗膜漏液情况,下一步根据检测结果开展相关工作。三是渗滤液积存问题。目前积存于填埋区的雨水和渗滤液近4万余吨,受气候条件影响,目前暂不具备处理条件。

  (1)关于“阿荣旗城区多家饭馆无油烟处理设备”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属实。阿荣旗城区共517户餐饮商户。

  (2)关于“娱乐会所夜间噪声扰民”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部分属实。阿荣旗城区共有12家娱乐会所(含歌厅、电音串吧等),均办理了环评备案,隔音良好,正常营业。1家单位提供了内蒙古绿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在国家要求标准限制内。另11家娱乐场所未能提供噪声检测报告。

  部分属实在接到群众举报件后,阿荣旗政府责成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阿荣旗分局聘请黑龙江省环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那吉镇周边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检测,计划4月25日前完成检测评估。下一步根据检测结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开展相关工作。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阿荣旗分局于2022年4月1日对企业下达了《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于2022年4月10日前在破碎机和撕碎机投料口安装集尘罩,利用布袋除尘器进行收尘。同时,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立案进行查处。

  2022年4月1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阿荣旗分局对该企业下达《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于2022年4月10日前对老公墓旁废弃的无主矿坑内的料灰进行清运,并按环评要求合理化还田。同时,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立案进行查处。下一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阿荣旗分局将对企业加强监管,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阿荣旗水利局向阿荣旗工业园区荣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取水行为,将生活取水水源切换为城区自来水。目前,该公司已拆除与阿荣旗嘉禾糠醛有限公司生活用水连接管线,阿荣旗城市给排水有限公司根据荣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已在原供水泵房,通过管道在市政供水管网上新接了一处取水点,作为该公司生活用水取水点,同时安装了计量设施。针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阿荣旗水利局已将该问题移交阿荣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019年7月18日,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对阿荣旗君悦来休闲娱乐广场项目(荣花矿业公寓楼)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告知函》,将违法线索函告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9年8月23日,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君悦来休闲娱乐广场(荣花矿业公寓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9月5日对阿荣旗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2019年9月9日,阿荣旗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缴纳罚款。2012年至2013年,阿荣旗荣花矿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矿矿权东侧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原阿荣旗国土资源局已于2016年11月9日对此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阿荣旗荣花矿业有限公司退回本矿区采矿范围内开采,没收超层越界开采石料的违法所得648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即12960元的罚款。2016年11月25日,阿荣旗荣花矿业有限公司缴纳上述罚款,该案件办结。针对矿区北东部边界表土剥离超出2600平方米采矿权范围恢复治理不到位的问题,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已于2022年3月28日下达《限期恢复治理通知书》,企业目前正在整改中。4月3日下午,阿荣旗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到现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一步核查,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核查治理情况,进一步确定该矿存在工业广场可绿化面积未实现绿化全覆盖、现场料堆堆放不规范、各功能区界限不明显等问题,整体矿容矿貌杂乱。4月4日,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向矿山企业下达了《现场核查意见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矿山企业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工业广场绿化、现场料堆集中堆放及围封和对集中堆放后其它损毁土地进行治理,并按照绿色矿山要求,完善功能分区、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力度。

  关于“排土厂侵占林地草地,有关部门一罚了之”问题。4月2日,阿荣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进行实地测量,结果为占用草原面积12.3236亩,并制作了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因违法事实符合立案条件,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于4月3日立案,并将问题线索移交阿荣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阿荣旗将加大对违法占地案件的办理力度,4月20日前查处完毕;同时编制土地和植被恢复方案,由阿荣旗霍尔奇镇人民政府督促违法人员5月1日前清除砂石料,恢复土地和草原植被。

  阿荣旗政府在收到群众信访举报件后,积极采取以下措施,加大渗滤液处理进度。(1)通过购买渗滤液应急处理服务的方式,拟于气候条件允许后,立即处理积存的渗滤液与雨水的混合液。(2)加快推进阿荣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滤液一期处理项目,处理能力80t/d,该项目已于2021年6月9日开工建设,已完成厂区主体建设及设备安装,目前正在调试设备,计划2022年6月10日投入使用。

  (3)为进一步加快积存渗滤液处置进度,阿荣旗拟采购日处理200吨渗滤液处理设备,对积存的渗滤液与雨水的混合液进行处理。2022年3月15日已进行采购意向公示,预计5月30日前投入使用。通过以上措施,力争在2022年11月30日前解决渗滤液积存问题。

  关于阿荣旗城区存在多家餐馆无油烟处理设备等问题,2022年4月1日,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阿荣旗城区517户餐饮商户的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其中324个餐饮商户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193户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193家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餐饮商户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在2022年4月23日前完成油烟净化设施安装。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11家无噪声检测报告的娱乐会所、歌厅、电音串吧等商家开展噪声检测,将于2022年4月15日前出具检测报告。下一步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依据检测结果,责令未达国家要求标准限制内的经营企业停业整改。

  7D2NM6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田野大草业牧民专业合作社奶牛养殖基地在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厂区粪水流入河中。该问题曾经多次被信访举报,未及时解决。呼伦贝尔市生态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田野大草业牧民专业合作社奶牛养殖基地(实为鄂温克旗田野奶牛养殖基地)在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问题属实。经现场核查,该企业位于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距保护区边界1千米,距最近的缓冲区19千米,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塔拉乡那文嘎查境内。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中规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不得划为禁养区。

  该企业养殖设施建设前,企业向鄂温克旗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了项目备案申请,旗发展和改革局于2016年4月19日下达了《关于鄂温克旗田野大草业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奶牛牧场项目备案的通知》(鄂发改备字〔2016〕6号),完成立项程序。项目选址时,合作社企业同那文嘎查及巴彦塔拉乡人民政府签订三方用地协议,2016年5月4日,鄂温克旗国土资源局出具了《设施农用地准予用地备案通知书》(鄂国土农备〔2016〕0008号)。该企业因等原因,项目其他要件办理较慢。

  2.“厂区粪水流入河中”核查情况。2022年4月1日,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并通过无人机排查,在该企业及周边未发现粪水流入河中的情况,厂区周边及河岸未发现粪污堆放痕迹。该企业建有化粪池,用于粪污收集处理;因气候原因牲畜粪便冻结,粪污收集设施无法运行,厂区内有少量已冻结牲畜粪便堆放,不排除气温转暖粪便融化后产生污染隐患。

  3.“该问题曾经多次被信访举报,未及时解决”问题部分属实。“田野养殖基地在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养牛”问题曾被多次举报,相关部门虽然进行了认真调查,多次督办整改,但企业态度不够积极,又因企业资金出现短缺、经营困难等原因,迟迟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由于旗政府有关部门整改督办不到位,导致有关要件办理缓慢。

  部分属实2019年以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旗分局、旗水利局、巴彦塔拉乡政府相继印发了整改催办通知,鄂温克旗政府多次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整改推进工作。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依申请正在办理中。

  接到投诉人举报后,鄂温克旗委、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地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立即制定整改方案:一是立即消除污染隐患,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将现有349头牛迁出,全面清理厂区内粪污。直至全面完成环评等相关手续,完善各项环保处理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养殖。拟对涉嫌违法人员依法处理。二是排出时间表,加快推进环评等相关手续办理,完善各项环保处理设备,验收合格后,如企业有意愿经营,继续迁回牲畜养殖。如企业无意愿经营,则由鄂温克旗政府与该企业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双方协商收购事宜。三是旗纪委监委对相关地区和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不力的问题追责问责。

  未办结无8X2NM2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额尔格图镇兴牧嘎查太平屯附近的蚨生矿业有限公司非法使用炸药盗采矿产资源,非法建设日处理1000吨萤石矿,非法满山堆积约18万吨含多种有毒化学药剂的尾矿,破坏大面积林草。兴安盟生态(一)信访问题核实情况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其中“非法使用炸药盗采矿产资源”不属实;“非法建设日处理1000吨萤石矿”属实;“非法满山堆积约18万吨含多种有毒化学药剂的尾矿”部分属实;“破坏大面积林草”属实。

  科右前旗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太平屯硅石矿,于2006年7月30日经(原)兴安盟国土资源局审批设立,采矿证号41,采矿权人为科右前旗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郑某某,采矿许可证号为C0073385,有效期至2024年4月10日,开采矿种为萤石(普通)、开采方式为井工开采,矿区面积为143.4亩(0.0956平方公里),其中位于科右前旗矿区面积85.4亩(0.0569平方公里)、位于乌兰浩特市矿区面积58亩(0.0387平方公里)。2018年5月开始,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建设萤石选矿厂,作为科右前旗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硅石矿配套工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显示,建设内容主要有破碎、筛分、磨矿、精选脱水、生产辅助附属用房及设施,同时包括厂区内的道路、绿化、硬化、管线)反映的“非法使用炸药盗采矿产资源”内容不属实。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2〕240号)中“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基建期间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可以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作业服务”相关规定,兴安盟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蚨生矿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向科右前旗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民用爆破物品用于蚨生矿业矿山生产建设,科右前旗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通过核查公安部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2017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累计申请28次、爆破物品178.088吨,经公安机关与兴安盟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核实,均用于额尔格图镇太平屯硅石矿爆破,不存在“非法使用炸药”问题;关于“盗采矿产资源”问题,根据兴安盟浩展地质勘查有限公司2020年12月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太平屯硅石矿2020年储量年度报告》认定,2021年1月16日经兴安盟国土资源学会评审,并经兴安盟自然资源局确认,“2020年之前,该矿山采矿活动在采矿权许可证范围内,无越界及超标高开采”。2021年1月26日,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递交了停产停工报告,2021年无生产经营行为。经科右前旗各执法部门日常执法巡查,以及公安部门调查询问原企业现场负责人李志、打更工作人员刘香凤、额尔格图镇兴牧嘎查党支部书记单纪奎等证人证言证明,未发现“盗采矿产资源”问题。

  (2)反映的“非法建设日处理1000吨萤石矿”内容属实。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个矿井口采矿用地面积为0.11亩(73.83平方米),经查,企业未办理林地草原征占用手续。恒存矿业建设日处理1000吨萤石矿选矿厂占地面积81.98亩,其中位于科右前旗厂址建设占地面积44.15亩、位于乌兰浩特市厂址建设占地面积37.83亩。企业仅办理《项目备案告知书》(项目代码-10-03-005458)《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蚨生矿业有限公司硅石矿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蚨生矿业有限公司硅石矿配套工程)及取暖锅炉变更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无合法用地审批相关手续,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先后于2018年5月4日、2021年10月22日先后下达责令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科右前旗林草局先后于2018年12月26日、2020年5月12日对违规占用林地及草地进行处罚,共处罚款4.933万元,并由企业签订了《限期恢复原状保证书》,2020年7月20日,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由科右前旗林草局颁发的《征用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实际由恒存矿业有限公司使用),审核同意书编号:内草审改(2020)第339号,草原面积0.94亩(0.0625公顷),存在“非法建设日处理1000吨萤石矿”问题。

  (3)反映的“非法满山堆积约18万吨含多种有毒化学药剂的尾矿”内容部分属实。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测绘股现场核查,并与原蚨生矿业现场负责人李志实地确认,现场堆积尾矿约2万吨,与所反映“堆积18万吨尾矿”出入较大,尾矿堆放区域没有办理临时征占用林地草原手续,存在“非法堆积尾矿”问题。科右前旗环境保护局2018年5月1日批复河北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蚨生矿业有限公司硅石矿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旗环审字〔2018〕012号),关于“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有关要求,该选矿厂所用浮选药剂为油酸,产生的选矿尾砂等固体废弃物属一般工业固废,可以用于“砖厂制砖综合利用、采矿场的采空区回填等”,经科右前旗生态环保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步判定,该尾矿属非有毒有害材料,最终结论在委托内蒙古环境监测检验有限公司出具检测结果后进一步论证。

  (4)反映的“破坏大面积林草”内容属实。经查,蚨生矿业有限公司在科右前旗境内从事非法地质勘查破坏林地2.76亩、非法占用林地堆放尾矿10.47亩;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未批先建”占用草地20.53亩,均在乌兰浩特市境内;占用耕地27.05亩,均在科右前旗境内;占用林地3.07亩,均在科右前旗境内。蚨生矿业和恒存矿业破坏林地、草地、耕地的总面积为63.88亩,存在“破坏林草”问题。

  一是非法破坏林地草原等方面。破坏林地方面,2022年4月1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地质勘查破坏林地2.76亩”“非法占用林地堆放尾矿石10.47亩”,对恒存矿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破坏林地3.07亩”行为立案查处。破坏草原方面,2022年3月30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矿选矿厂“确认实际非法占用草原20.53亩”立案查处。期间,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原企业现场负责人李志、恒存矿业实际控制人蒋征江制作笔录和电线日,移交科右前旗公安局立案。

  二是选矿厂“未批先建”方面,2022年3月30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未批先建非法占用耕地27.05亩”行为立案查处。2022年4月6日,移交科右前旗公安局立案。

  以上测绘数据由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委托兴安盟万驰测绘有限公司实地测绘,并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审核确认取得。

  三是尾矿石处理方面,2022年3月25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对恒存矿业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立案编号为〔2022〕6号。

  一是在林地、草原、耕地等有关手续能否补办方面。2022年4月5日,经兴安盟林草局与自治区林草局沟通联系,自治区林草局表示相关林地、草原补办手续办理有关情况正在研究中,是否能够补办待研究后给予明确答复。若能够补办占用林地、草原手续,联合乌兰浩特市一同督促、监督企业依法依规尽快办理;同时,与乌兰浩特市有关部门共同督促企业完成耕地踏查报告,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充登记、调整耕补库,办理完成农用地转用手续;若不能补办林地、草原、耕地等有关手续,会同乌兰浩特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拆除地上附着物并恢复植被,坚决整改落实到位。

  二是关于尾矿检测方面。2022年4月5日,由科右前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内蒙古环境监测检验有限公司对堆积尾矿是否含有毒化学药剂进行检测,大概2个月出具检测结果后,根据认定结论依法依规处置,近期将堆积尾矿用塑料布遮盖作封存处理。堆积尾矿若无毒无污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关于“尾矿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要求,将尾矿用于砖厂制砖综合利用、采矿场采空区和取料场回填等,并恢复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检测结果若尾矿有毒有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一十条依法处理,6月30日前完成。

  未办结无9D2NM4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污水处理厂把废水排入甘旗卡镇哈图塔拉嘎查小泡子里。现在泡子已满,废水外溢淹到牧民家里,造成10多户牧民无法出入家门,多处养殖棚圈倒塌。通辽市水经调查核实,该转办件反映的是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哈图塔拉嘎查东胡勒斯台小组部分房屋进水问题,问题中反映的甘旗卡镇哈图塔拉嘎查小泡子应为甘旗卡镇哈图塔拉嘎查东胡勒斯台小组南侧的东湖(胡勒斯台泡子),该问题与第六批D2NM9号交办问题属同一问题,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污水处理厂把废水排入甘旗卡镇哈图塔拉嘎查小泡子里”问题属实。

  群众反映的问题,应为甘旗卡镇东区污水处理厂将再生水(非废水)排入东湖问题。科左后旗有污水处理厂一家,是经《通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东区污水处理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通环审〔2018〕18号)批准,通过PPP模式投资建设的一座现代化污水处理厂,由天河嘉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运营。该处理厂收集的污水通过“A2/O+深度处理工艺+二氧化氯消毒工艺”处理,再生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一级A排放标准,根据环保在线月建成投入运营,年产再生水约365万立方米,其中,园林绿化用水约54万立方米,工业园区部分企业生产用水约5万立方米,剩余306万立方米,按照《通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东区污水处理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通环审〔2018〕18号)批复意见,注入东湖(胡勒斯台泡子)作为生态补充用水,不存在将废水排入东湖问题,但存在污水处理厂将处理后的再生水排入东湖的情况。

  2、关于“现在泡子已满,废水外溢淹到牧民家里,造成10多户牧民无法出入家门”问题属实

  甘旗卡镇哈图塔拉嘎查东胡勒斯台小组常住村民47家,与东湖之间有一条水泥路相隔。近年来,旗内地下水位逐年上升,加之甘旗卡镇主城区雨水和东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的排入,东湖水面不断扩大。尤其是2021年受台风“烟花”及高压气旋等强降水天气影响,全年降水量达到665毫米,较历年平均值偏多245.6毫米。特别是2021年8月和9月,甘旗卡镇周边降水量达到351.4毫米,接近往年全年降水量,导致东湖水面进一步扩大,水面较东胡勒斯台小组高出约0.8米,加之该小组地势低洼,2021年9月21日出现内涝灾害,湖水外溢(非废水外溢)导致部分村民房屋进水受灾。2022年3月28日甘旗卡镇及周边最大风力达到8级,湖面波浪高度接近2米,部分湖水随浪漫过东湖北侧的水泥路,再次进入东胡勒斯台小组村内,47家村民因湖水进院影响出行。

  2022年4月2日,经甘旗卡镇党委、政府对东胡勒斯台小组受灾情况进行了排查,不存在养殖棚圈倒塌情况。

  1.2021年9月21日和2022年3月28日两次险情发生后,科左后旗委、政府均立即作出响应,及时将47家120名村民全部通过入住公租房等方式进行临时安置。

  2.针对两次险情,科左后旗委政府先后紧急动员800余人次、工程车辆30余台次,对东湖北侧的水泥路进行加高加固,并动用大型水泵,将村内积水进行强排。同时,在东湖东侧建设2000亩的扩容区,2021年10月29日对东湖进行首次扩容排水,排出湖水约133万立方米,湖面下降20厘米;2022年3月30日对东湖进行再次扩容排水,排出湖水约60万立方米,湖面下降10厘米。

  3.2021年12月起,由旗财政投资450万元,新建东湖向胡吉尔泡子及下游排水沟渠22公里,将东湖多余库容,通过新修沟渠经胡吉尔泡子排入甘吉排干,并通过科左后旗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将该工程纳入2022年民生实事项目。新建沟渠已于2022年3月23日实现全线贯通,并开始排水。

  由科左后旗委、政府负总责,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牵头,加快推进东湖水患治理。

  1.责成甘旗卡镇党委政府,通过4台水泵对进入村内的湖水进行强排,4月8日前基本排出。

  2.责成旗水务局、城司及相关苏木镇场分工负责,在保证下游河道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建设小型溢流堰向下游排水,预计2022年5月底前可向下游排放湖水300万立方米,将东湖水位降低50厘米以上,暂时缓解水患。

  3.责成旗水务局负责,2022年6月底前在东湖东侧堤坝修建可调节的永久泄水闸门,以方便对东湖水位进行随时调节,并对东湖现有堤坝进行进一步加固,彻底消除东湖水患。

  4.责成旗住建局负责,对受灾群众房屋及牲畜圈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牲畜圈棚于10月底前完成除险加固。

  5.责成旗住建局牵头,投资3300万元实施东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提升工程(人工湿地),在东区污水处理厂西侧建设一处占地100亩的人工潜流湿地,进一步改善东区处理厂尾水水质。目前正在办理征地手续、进行施工招标,计划今年5月份开工建设,2024年5月底前投入使用。

  未办结无10X2NM7三年来至今,有人在赤峰市喀喇沁旗牛营子镇陈营子村东山五条天然排洪大沟,倾倒约100万立方米的垃圾,并用土覆盖。赤峰市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1.关于“三年来至今,有人在赤峰市喀喇沁旗牛营子镇陈营子村东山五条天然排洪大沟,倾倒约100万立方米的垃圾”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的“五条天然排洪大沟”为自然冲沟,位于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陈营子村,自锦山向赤峰方向分别为7组的水泉子沟、12组的放牛沟、12组的瓦盆窑沟、15组的鸡爪子沟、15组和26组的煤窑沟。经实地核查和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现场测量,水泉子沟现场有建筑垃圾约6立方米、生活垃圾约3立方米;鸡爪子沟现场有黏土堆约13900立方米,无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其他3条沟共有砖头、瓦砾等建筑垃圾和弃土约124700立方米,其中,放牛沟43300立方米、瓦盆窑沟28500立方米、煤窑沟52900立方米。此外,煤窑沟沟口堆有装修垃圾3000余立方米、生活垃圾约10立方米。五条沟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水泉子沟:现状为自然荒沟,现场有天然黄土堆,以及部分区域存在少量砖头、石块等建筑垃圾和少量生活垃圾。经走访了解,上述垃圾为附近村民排放。2022年4月4日,喀喇沁旗已全部清理,分别转运至锦山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分类规范处置。

  (2)放牛沟:现状为人工栽植的樟子松苗木,为陈营子村集体林地。2004年2月14日,由陈营子村村民宋某以治理荒山名义对其进行承包。2021年6月24日,牛家营子镇政府接到“宋某偷排垃圾”的群众举报,经镇政府核查,发现宋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随即将线索移交至喀喇沁旗公安局及喀喇沁旗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7月13日,喀喇沁旗公安局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7月至2021年春季期间,宋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该沟排放混有建筑垃圾的弃土,导致70.23亩林地植被被破坏。2020年4月和2021年8月期间,宋某分两次主动对破坏的林地进行了植被恢复,共造林75.15亩,并于2021年9月27日,经喀喇沁旗林草局验收合格。2021年11月10日,喀喇沁旗公安局将此案件移送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2月31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对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出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款3万元的决定,目前宋某正在狱中服刑。2022年4月2日,喀喇沁旗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进行现场测量,并在此地块布点(4个)探槽,探槽结果全部为砖头、瓦砾等建筑垃圾和弃土,测算体积约为43300立方米。

  (3)瓦盆窑沟:现状为人工栽植的云杉苗木,为陈营子村集体林地。2007年8月12日,陈营子村村民杨某以治理荒山名义对其进行承包。2020年3月20日,牛家营子镇政府巡查调查发现,杨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随即将线索移交至原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及喀喇沁旗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4月4日,原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立案调查,查实2016年至2020年2月期间,杨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该沟排放混有建筑垃圾的弃土(经调查组了解,弃土一部分来源于村内建筑垃圾,一部分来源于社会车辆偷排),导致30.01亩林地植被被破坏。2020年4月,杨某主动对破坏林地进行植被恢复,并于2020年8月25日由喀喇沁旗林草局验收合格。2021年3月2日,喀喇沁旗公安局将该案件移送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2月31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对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出判处拘役4个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1万元的决定,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到位。2022年4月2日喀喇沁旗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进行现场测量,并在此地块布点(3个)探槽,探槽结果全部为砖头、瓦砾等建筑垃圾和弃土,测算体积约为28500立方米。

  (4)鸡爪子沟:现状部分区域为采矿用地,堆放黏土,剩余为自然荒沟。经走访调查了解,该黏土为牛营子镇陈营子村东砖厂堆放。2022年4月2日,喀喇沁旗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进行现场测量,并在此地块布点(3个)探槽,探槽结果全部为黏土,测算体积约为13900立方米。

  (5)煤窑沟:现状为人工栽植的樟子松苗木,沟口堆有装修垃圾和少量生活垃圾,现场估算装修垃圾3000余立方米、生活垃圾约10立方米。经实地走访、调阅相关档案了解到,该沟域为陈营子村集体林地。2021年6月24日,牛家营子镇政府接到群众举报,称煤窑沟沟口堆有建筑垃圾。经镇政府核查发现,陈营子村村民于某涉嫌擅自堆放建筑垃圾改变林地用途,随即将线索移交至原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和喀喇沁旗林草局。喀喇沁旗公安局查实,2021年4月于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此沟沟口排放建筑垃圾,占用商品林林地面积为5.38亩(3568平方米)。2021年10月26日,喀喇沁旗公安局责令于某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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