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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公布3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作者:小编时间:2024-10-09 01:31:15 次浏览

信息摘要:

 近年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重拳出击,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深挖细查出一批典型性和示范性的重点案件。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集整理了3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2023年4月11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3年3月14日至3月

  近年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重拳出击,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深挖细查出一批典型性和示范性的重点案件。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集整理了3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2023年4月11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3年3月14日至3月17日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废水、废气、噪声进行采样监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AHHH检字2023020161)。《检测报告》(AHHH检字2023020161)显示,DA004废气排放口采样时段为3月14日12:17-13:17,DA011废气排放口采样时段3月15日16:13-17:13,DA012废气排放口采样时段3月15日14:57-15:57,我局执法人员调阅了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视频监控显示:2023年3月14日13:53采样人员登上DA004采样平台并插入采样管,14:45结束采样;2023年3月15日14:57-15:57、16:13-17:13期间没有人员登上DA012、DA011采样平台,未对DA011废气排放口和DA012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但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对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许才圣处三万六千元罚款。

  案例二:安徽迈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篡改、伪造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案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执法人员对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比对监测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阅安徽迈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该院出具的2023年3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No:AHMF-WT-202303245)发现,该公司采样人员于2023年3月16日10:59、11:29、12:04在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废水总排口采集水样3批次,使用该院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pH自动监测设备对3批次水样分别开展了化学需氧量和pH监测分析,并将3批次水样带回公司实验室,采用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对3批次水样分别开展了化学需氧量和pH监测分析。

  经调阅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废水总排口和在线站房内视频监控录像,并对当事人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采样人员实际未使用该院pH自动监测设备对3批次水样开展pH监测分析;现场采集的前2批次水样实际也未带回实验室进行监测分析,只是将第3批次水样带回实验室分成3份开展监测分析。安徽迈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了三组pH自动监测设备监测分析的pH监测数据,篡改了两组实验室监测分析的化学需氧量监测数据。

  安徽迈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安徽迈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对安徽迈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钱月忠处三万六千元罚款。

  2023年3月3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对利辛县盛优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执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阅安徽春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利辛县盛优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自行《检测报告》(CJ-202207002-3)发现,2023年2月21日,安徽春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对利辛县盛优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各采样监测3次,平均排放浓度分别是1.25mg/m3、12.3mg/m3;对废气排放口DA002颗粒物采样监测3次,平均排放浓度8.0mg/m3。对无组织废气排放开展了4个点位的取样监测,采样时间8:00-11:40,检测结果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均不超标;噪声监测时间为2023年2月21日白天10:12-10:34和夜间22:07-22:28,监测结果不超标。

  根据检测报告显示的采样时间,执法人员调阅了利辛县盛优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相关视频监控发现,2023年2月21日,安徽春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实际没有进行采样监测。废气排放口DA001采样时间实际是2023年2月22日11时18分12秒-11时22分31秒,废气排放口DA002实际采样时间是2023年2月22日11时24分48秒-11时36分16秒,未遵守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该公司实际也没有开展无组织废气排放采样监测和噪声监测。安徽春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篡改、伪造了监测数据。

  安徽春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安徽春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对安徽春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亿处二万元罚款。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严重干扰生态环境执法,性质极其恶劣。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手段,精准发现问题,依法固定违法证据,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促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强化守法意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检测数据质量,维护正常的环境监测市场,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重要作用。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紧紧围绕“坚决遏制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目标,聚焦环评领域、环境监测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领域、自动监控领域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依法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充分发挥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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