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第51个世界环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专家表示,该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噪声排放标准、噪声污染源头预防、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适用范围更全面、分类防控更精准、政府责任更明确,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首先,噪声污染防治法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去掉了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的内涵,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这有利于解决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雨琦律师说。“这些都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这部法律,广场舞音乐声太大扰民、室内装修刺耳声不分昼夜、邻居宠物半夜乱叫等问题的解决都有了法律依据。新法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国家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志愿者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这有利于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污染防治新格局。”王雨琦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噪声污染区域由城市扩展到了农村,高铁、城市轨道交通等新型噪声源不断出现,室外活动噪声、室内噪声污染形式也愈发多样。在立法过程中,有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噪声污染概念范围的确定直接影响群众权益保护,必须进行明确。对此,噪声污染防治法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定义为噪声污染,明确界定了噪声污染的概念和内涵。目前,除了生活噪声污染外,农村地区还面临着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等问题。“立法过程中,通过对黑龙江、江苏、内蒙古等9个省(区、市)、60多个农村地区的9000余份调查问卷的统计,有45.6%的农村居民认为公路建设带来的工业噪声较为严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介绍。“针对这类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扩大了防治对象的适用范围,将一些仅适用于城市的规定扩展至农村地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刘海涛介绍。与此同时,噪声污染防治法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分类细化管理。比如,在工业噪声防治中,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在建筑施工噪声防治中,增加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等方面内容。噪声污染一般分为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刘海涛说,细化法律分类有利于加强各类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法在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分别对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关于工业噪声,噪声污染防治法增加了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等方面内容。对于建筑施工噪声,新增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设置自动监测系统的要求,新增建设单位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关于交通运输噪声,增加规定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应当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完善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内容。对于社会生活噪声,要求公共场所管理者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要求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将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和防治措施公示并纳入买卖合同;规定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此外,噪声污染防治法还加大了惩处力度,一是增加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行为的处罚;二是规定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等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三是加大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的处罚,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规定对一些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先进行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法律完善了政府责任,强化源头防控,加强各类噪声污染防治,强化社会共治,并加大惩处力度。法律明确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等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数额,增加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责令停产整治等处罚种类。随着公众对噪声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加深,除了让噪声污染防治法“长出牙齿”外,根据最高法此前出台的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在噪声污染案件中,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申请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的申请,出具禁止令,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噪声污染。什么是环境禁止令?根据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禁止令保全措施是为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避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的临时性救济措施。包括诉前和诉中禁止令,适用范围涵盖水、大气、噪声等生态要素以及林地等自然资源。据不完全统计,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施行后,四川、贵州、河南、北京等多地的法院采取过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保全措施。“该诉前禁止令的发出为噪声污染纠纷展示了一种新的解决途径,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导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胡静表示,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是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延伸和发展,其规定的禁止令行为保全为噪声污染受害者提示了通过行政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产生噪声或降低噪声、提起民事诉讼之外的第三种救济途径。今年4月,广东法院针对播放“荒山野鬼”录音噪声扰民作出禁止令,正是对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也体现了行为保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创新。“当事人主动利用禁止令并成功维权,给我们一个启发: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不乏有利于广大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工具,亟待在实践中发掘和利用。”胡静说,“对于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新立法和新司法解释,法院应当广泛宣传。”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在调解方面,线上是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作用,线下是广泛邀请社会各界参与多元解纷工作,使得包括噪声污染在内的大量案件化解在萌芽,解决在诉前。在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开展调研工作,了解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相关的司法政策或适用规则。同时,典型案例具有引领示范和规则补充作用,人民法院发布噪声污染典型案例将对潜在的污染者起到警示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在世界环境日前后指导各地法院开展司法宣传工作,今年也已经在相关通知中要求各地法院结合新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开展相关的宣传工作,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专家表示,尽管有法可依,但是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噪声问题,其实更需要人们自觉,学会换位思考,相互理解支持。有法律约束,以文明引导,噪声污染防治的效果会越来越好。家住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302房的王先生经常在房间内听到古怪的吼叫,内容是“荒山野鬼”,并在每天上午、下午到夜间不间断重复播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王先生的女儿居家线上学习,奇怪的叫声严重影响了家人的正常生活。经王先生了解,原来是102房的李先生制造的噪声。经沟通未果,无奈之下,王先生于2022年4月1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交诉前《禁止令申请书》,请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采取制造“荒山野鬼”声音等其他方式制造噪声。经广州市海珠区生态环境局监测,该声音在302房屋内为36分贝,但可以清晰听到,并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的标准,相关执法部门无法予以处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依法做出诉前禁止令,禁止被申请人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在本案中,李先生制造噪声的行为属于“正在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虽然发生在邻里之间,但因其尚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民法典和当时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均无法保障李先生的合法权益。而王先生受到噪声侵害属于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故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做出噪声侵害禁止令,及时制止了李先生噪声侵害行为,有效维护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图为某城市公园内安装的噪声监测器。CNSPHOTO提供那么,申请禁止令应当满足哪些条件?根据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需综合考量四个因素,包括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是否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而仍继续实施;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产生的不利影响;申请人的诉求应有基本的依据等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禁止令保全措施的作出将会制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可能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在审查禁止令申请时,需高度关注双方利益平等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综合办主任刘慧慧表示,本案中,由于王先生的女儿在家上网课,“荒山野鬼”的噪声持续不断播放,给少年儿童的身心造成的影响极其严重,且需要制止该行为的情形非常紧迫。为了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王先生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请求禁止李先生播放噪声的行为符合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规定。(许睿 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