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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污泥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精细化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小编时间:2024-10-04 20:25:57 次浏览

信息摘要:

 现将《淮安市污泥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精细化治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污泥无害化处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开展精细化治理是“无废城市”建设的现实需要,是实现“153”发展目标的刚性要求。近年来,我市污泥处理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虽提升明显,但对标对表仍有差距,尤其是产能严重过剩,甚至出现违规处置和非法转移等违法行为。根据《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2〕1

  现将《淮安市污泥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精细化治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污泥无害化处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开展精细化治理是“无废城市”建设的现实需要,是实现“153”发展目标的刚性要求。近年来,我市污泥处理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虽提升明显,但对标对表仍有差距,尤其是产能严重过剩,甚至出现违规处置和非法转移等违法行为。根据《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2〕1453号)《淮安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淮政办函〔2022〕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因地制宜、协同增效。着眼各地现状及发展定位,制定满足高质量发展需求和适应实际的污泥处置路径和技术路线,促进城乡污泥处置“一盘棋”发展,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积极回收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统筹布局、提档升级。聚焦解决污泥处置能力“量”与工艺多元“质”的双重发展需求,强化源头污染控制,推进运行不稳定、不达标的处置设施技术改造或关停退出,保障污泥处置设施能力稳定、可靠。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政府与市场协调发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提升污泥处置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污染防治水平;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大政策扶持,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

  到2025年,全市污泥产生及处理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污泥类信访量明显下降,工业污泥和城镇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工业污泥干化焚烧、建材利用量占比逐步增加,基本形成设施完备、运行安全、绿色低碳、监管有效的污泥无害化资源化精细化运行体系。

  1.规范污泥处理方式。结合区域污泥处理企业能力及环境管理现状,严格项目审批,严格限制新增环境风险高且附加值低的污泥利用处置项目,避免利用处置能力无序扩张。优化污泥处理产业布局,按照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淘汰关停一批的原则,重点培育污泥制陶粒等骨干企业,淘汰关停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低端低效产能落后的企业。优化污泥综合利用产业结构,鼓励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干化焚烧、土地利用、建材利用等多元化组合方式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除焚烧处理方式外,严禁将不符合泥质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污泥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混合处理。(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积极推广污泥土地利用。鼓励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经厌氧消化或好氧发酵处理后,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用于国土绿化、园林建设、废弃矿场以及非农用的盐碱地和沙化地。污泥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时,应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用泥质》(GB/T 24600)、《有机肥料》(NY/T 525)等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禁止污泥和以污泥为饵料的蚯蚓粪作为有机肥原料。污泥经过无害化处理达标后用于园地、牧草地用途的应符合《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用于林地、草地、国土绿化时,应根据不同地域的土质和植物习性等,确定合理的施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时间,应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农用泥质》(CJ/T 309)等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于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混合处理的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不能采用土地利用方式。(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资规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合理压减污泥填埋规模。逐步实现污泥零填埋处理,积极采用资源化利用等替代处理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采用污泥协同处置方式的,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用泥质》(GB/T 23485)的前提下,卫生填埋可作为协同处置设施故障或检修等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市城管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有序推进污泥焚烧处理。鼓励污泥采用集中焚烧处理。含重金属和难以生化降解的有毒有害有机物的污泥,应优先采用集中或协同焚烧方式处理。污泥单独焚烧时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GB/T 24602),鼓励采用干化和焚烧联用,通过优化设计,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余热利用技术等手段,提高污泥热能利用效率。有效利用本地垃圾焚烧厂、火力发电厂等窑炉处理能力,协同焚烧处置污泥,同时做好相关窑炉检修、停产时的污泥处理预案和替代方案。污泥焚烧处置企业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需开展污染治理改造,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规范污泥建材利用处置。鼓励采用建材利用等方式处理污泥,以协同焚烧、制焙陶粒为重点,培育污泥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形成行业示范。污泥制烧结砖时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GB/T 25031)要求。污泥建材利用处置企业应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和《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要求,做好再生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和监测要求,再生利用产物作为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利用污泥生产建筑材料时,相关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要求。

  对于处理污染土壤或者性质不明污泥的企业,污染土壤或者性质不明污泥必须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鉴别报告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公示。(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广能量和物质回收利用。遵循“安全环保、稳妥可靠”的要求,加大污泥能源资源回收利用。积极采用好氧发酵等堆肥工艺,回收利用污泥中氮磷等营养物质,污泥及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应符合《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要求》(GB 38400)。鼓励将污泥焚烧灰渣建材化和资源化利用。推广污水源热泵技术、污泥沼气热电联产技术,实现厂区或周边区域供热供冷。积极推广建设能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探索建立行业采信机制,畅通污泥资源化产品市场出路。(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提升现有设施效能。建立健全污水污泥处理设施普查建档制度,摸清现有污泥处理设施的覆盖范围、处理能力和运行效果。对处理水平低、运行状况差、二次污染风险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及时开展升级改造,改造后仍未达到标准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改扩建时,如厂区空间允许,应同步建设污泥减量化、稳定化处理设施。(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补齐设施缺口。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改造,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解决部分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偏低的问题。因地制宜推行雨污分流改造。以市县为单元合理测算本区域中长期污泥产生量。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时,应同步配建污泥减量化、稳定化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应同时满足污泥存量和增量处理需求。统筹城市有机废弃物的综合协同处理,鼓励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静脉产业园区。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保障污泥处理设施用地,加强宣传引导,有效消除邻避效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摸清产废底数。全面排查现有污水处理设施企业、城镇污泥处理厂、自来水厂等产生一般工业污泥企业及一般固废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形成一般固废污泥产生单位基础信息清单和一般固废污泥利用处置单位监管源清单,督促涉废企业必须在省危废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动态管理集成系统”模块中申报一般固废污泥产生相关信息,并开展网上转移活动。引导企业将一般工业污泥就近合法规范处置利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源头管控。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工业企业污水已经进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要加强排查和评估,强化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管控,确保污泥泥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控制指标要求。持续推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实现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加强污泥源头分级分类管控。(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严格排污许可。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等文件要求,明确一般固废污泥环境管理要求。对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单独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待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时,依法申请延续或重新申请、变更,并在排污许可证中增加一般固废污泥环境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12.严格贮存管理。新、扩建污水处理厂需规范配置不低于3天污泥产量的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中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考虑易腐有机物的恶臭、甲烷、硫化氢、病原微生物等对环境的影响,在项目审查时应加强污泥暂存设施的技术审查,确保污泥暂存设施建设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落实暂存设施的环境保护措施,杜绝污染。现状污水处理厂结合用地情况因地制宜建设贮存设施,缓解突发情况下污泥外运障碍的问题。对于现状用地不足的污水处理厂,统筹规划建设区域污泥暂存中心,实现错峰处置,缓解污泥处置困境。贮存设施应在单位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注明相应固体废物类别。(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运输管理。城镇污泥运输应当采用管道、密闭车辆和密闭驳船等方式,运输过程中采用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严格执行污泥转运电子联单跟踪制度。严禁偷排、随意倾倒污泥,杜绝二次污染。

  建立市政污泥动态监管机制,污泥运输接收采用住建部门统一的联单制,通过对运输车辆安装GPS对运输轨迹进行动态监管,污泥高干脱水厂按要求填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

  污泥产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转移量、转移车辆、驾驶员、转移去向、交接记录等信息按要求提供给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查。一般固废污泥转移应遵循就近处置原则、资源化利用优先原则、严格防控环境风险原则,选择转移接收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严格监督管理。污泥产生单位及利用处置单位严格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如实记录污泥的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污泥可追溯、可查询。结合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做好污泥产生、运输、处理进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强化污泥处理过程数据分析,优化运行方式,实现精细化管理。城镇污水、污泥处理企业应当依法将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定期向城镇排水、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污泥填埋设施运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泥质进行检测,确保达标处理。将污泥处理和运输相关企业纳入相关领域信用管理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依法严厉打击污泥非法倾倒、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环境违法行为。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数字化手段,提升违法线索发现、分析、溯源、查处和精准打击能力。斩断污泥环境违法产业链,加强对污泥处理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有效遏制违法案件高发态势。(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压实各方责任。建立责权清晰的管理体制,明确政府、企业的责任分工;建立污泥处理处置联席会议机制,通过强化各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各司其职、协作共赢的工作局面。(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技术支撑。将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关键技术攻关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等规划。重点突破污泥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协同处置、污水厂内减量等共性和关键技术装备,开展污泥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创新技术应用。总结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实践案例。鼓励积极参与污泥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完善价费机制。做好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污水处理费原则上应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置成本并有一定盈利。完善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与污泥无害化稳定化处理效果挂钩的按效付费机制。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确保污泥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完善污泥资源化产品市场化定价机制。(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拓宽融资渠道。各级政府建立完善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支持符合政策条件的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地方政府债券,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争取力度。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技术和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推动符合条件的规模化污泥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通过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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