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讯 (记者 齐彦红)6月4日下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六起涉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并通报全市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工作开展情况。
2014年7-8月间,被告人游某某与赵某某(已判刑)等人合伙购买冀JH7217罐车。2014年9-10月间经张某某联系,赵某某等人与邢台市宁波紧固件有限公司商议处置废盐酸,由游某某负责从邢宁公司运走废盐酸。自2014年10月20日至11月30日,共运走废盐酸十车,重452.48吨,游某某参与运输八次,并与赵某某等人将废酸倾倒至深泽县耿庄村南与旧砖窑之间的坑塘水面。经鉴定,冀JH7217/冀JU896挂罐车内废液PH值酸性较强,超出仪器检测范围(PH0.1);邢宁公司精线车间应急池水样状态为绿色、浑浊、有味,PH值1酸性较强;倾倒进入坑塘水面的407520千克危险废物(废盐酸)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399,477.76元。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5年夏,陈某在任县孙庄村老造纸厂内,在未经任何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设皮革加工厂,向外租赁转收费用,并在院内挖了排水沟,方便日后加工皮革产生的废水能直接排到院外废弃河道内。2016年6月份,陈某联系到代某某,让其介绍加工皮革客户,随后代某某联系到祝某某来该厂加工皮革,在此期间,代某某负责找工人,监督工人加工皮革的质量。经任县环境监测站监测,该皮革厂排放的废水内:监测项目COD的监测结果为4.10×104mg/L,氨氮的监测结果为425 mg/L,PH值的监测结果为12.24,六价铬的监测结果为630 mg/L。经任县环境保护局委托河北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任县邢湾镇孙庄制革厂外排废水设计处理方案,任县邢湾镇孙庄制革厂外排废水处理总投资费用估算为90297.87元。
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代某某、祝某某犯有环境污染罪,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90297.87元。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代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祝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陈某、代某某、祝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任县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90297.87元,由任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五、被告人代某某违法所得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起案件为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保案件,污染环境案件因其特殊性,没有刑法意义上明确的被害人,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代表,在提起刑事公诉的情况下,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赔偿后续环境修复治理所产生的费用,对生态资源也起到了修复和补偿作用,更让广大公民懂得破坏生态资源将付出双重代价,从而督促公民自觉遵法守法。
2016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威县贺钊乡陈刘庄村西北,非法占用陈刘庄村集体土地(基本农田)11954平方米(折17.93亩),改变土地用途,建设砖房、鸡舍、猪舍、钢筋混凝土材质桩柱等永久性建筑物,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6月24日至7月18日间,被告人杨某某在邢台经济开发区东汪镇七里河河道整治工程范围内,无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砂,并将所采粗沙卖给邢台煤气热力总公司邢台城区集中供热工程三标段工程承包商武某某264车,每车300元,武某某分两次付给杨某某4万元。经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批粗沙价值人民币78,144元。
邢台市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河道禁采区范围内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某退赔的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6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西大树村委会集体所有的原小学院内的54棵树木砍伐。经林业部门勘察评估,所砍伐的树木折算立木材积合计为40.7715立方米。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依法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申请人邢台市环境保护局沙河市分局因被申请人沙河市某玻璃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17年5月15日对被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在2017年5月25日前举行听证和申辩,至今未举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沙河市某玻璃厂罚款伍万陆仟元整,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并生效。
申请人作出的沙环罚字【2017】DL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违法行为认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法律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沙河市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申请人邢台市环境保护局沙河市分局作出的沙环罚字【2017】DL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年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环境违法犯罪“零容忍”,在案件审理中坚持“从严、从重、从快”,加大打击力度。2017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涉及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地、非法采矿等污染环境犯罪案件94件,提升了涉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审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