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现已进入集中攻坚阶段,泉州市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加强一线执法,强化监管力度,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噪声问题,查处了一批噪声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汇总了5起有关噪声污染查处的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9月21日夜间,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安溪县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熔化、搅拌、捞渣、牵引、切割等工序正在生产,感应炉、搅拌机、切割机、拉光机、空压机、脉冲袋式除尘器风机等机械设备运转产生较大噪声。该公司生产车间大门未关闭,窗户有多处破损,噪声生产设备没有采取相应的减噪措施,厂界周边环境现场有明显噪声。监测人员现场对该公司厂界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经监测,该公司厂界大门夜间噪声56dB(A),厂界东北夜间噪声58dB(A),超出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夜间噪声≤55dB(A)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并对该厂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罚款人民币2.45万元。
2022年10月2日夜间,惠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在巡查中发现惠安县某安置房建设工地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扰民现象。执法人员立即进场检查,发现该工地正进行地基基础施工且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施工期间使用打桩机作业,产生的噪声较大,影响周边居民休息。
该工地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惠安县城市管理局责令该施工单位停止夜间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2022年9月13日夜间,安溪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某娱乐场所进行日常检查,通过调取该场所视频监控录像、前台营业报表等证据材料,查明该娱乐场所在凌晨2时后仍然接纳新顾客及提供酒水服务进入场所包厢,属于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行为。
该娱乐会所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安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该娱乐会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月3日凌晨,有群众在网络平台举报丰泽区某交叉路口附近有“炸街车”深夜噪声扰民。泉州市公安交警支队丰泽大队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调查,通过研究举报视频、分析车辆行驶路线、驾驶人员特征等手段,对“炸街”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进行确定,进而找出车牌号,结合卡口和道路视频监控确定落脚点或行驶规律,最终找到车辆,通知该涉嫌噪声扰民、非法改装的车辆驾驶员配合调查处理。
根据研判信息,泉州市公安交警支队丰泽大队立即与该驾驶员联系,确认其10月2日晚确曾驾驶该车辆到市区,于是通知其到队协助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该驾驶员承认10月2日夜间驾驶未挂牌的车辆到网络平台举报的地点附近,且车辆经过非法改装。民警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依法对该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令其将非法改装部位恢复原样,并签订不再炸街扰民的承诺书。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南安市石井镇某石材厂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厂噪声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厂南侧厂界噪声62dB(A)、西南侧厂界噪声63dB(A),超过该厂环评批复内《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规定的夜间限值要求(≤55dB(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该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对该厂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对该石材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罚款2.225万元。
为营造一个安静祥和的社会生活环境,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提出如下倡议:
1.不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喧哗和大声接打电线.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健身娱乐活动时,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3.不在午间或者夜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工具进行装饰装修作业,不违反有关物业规定进行装修,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5.不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者进行商业促销活动。
6.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8.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符合国家规定,不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9.建筑工地应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尽量采取昼间连续施工,避免夜间施工扰民。
10.工业企业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合理控制夜间生产时间,尽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希望全体市民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守护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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