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废水真的不能随意处置,我长记性了!”近日,被告人赵某在拿到判决书后懊悔地说道。
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据悉,被告人赵某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家中使用粉碎机、大碾子等设备粉碎金矿石,并从中添加提炼黄金,后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铅、锌等重金属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房屋后自建的水坑内,且该水坑无防渗防漏措施;经环境监测公司检测,赵某排放的废水含铅、锌超出检测限制,其加工点附近土壤中含有铅、铜、锌、贡等重金属超出检测限制,其中重金属铅、贡等属于有毒物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处罚金,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有关的经营活动。
众所周知,废水排放超过环境容量,会使水质恶化,造成各类危害极悦官方正版官网,尤其是有害物质的排放,不仅会污染环境,更对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但总一些人为了私人利益,随意排污排废,对我国土壤和水源造成污染。梅河口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朋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并不是空喊口号,保护环境不仅是我们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城市的整洁需要每个市民共同维护,环境的保护需要每一个公民共同参与,只有提高法律意识,按照规定排污,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绿色健康,才能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第十三条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
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