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上涨和新型犯罪手段的出现,经济犯罪呈现多发趋势,其中,诈骗罪更是属于常见性犯罪。笔者曾代理过多起诈骗犯罪案件,在笔者的辩护下,曾经取得过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也取得过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最终被轻判等成功结果。但通过梳理这些案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后发现,诈骗罪在经过法院审理后被判无罪的案例甚少。
笔者结合最近办理的诈骗案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浅析律师刑事辩护方案的选择,及如何从案件事实上寻找突破口,进而推翻公诉机关的指控,为审判机关得以作出无罪判决奠定基础的全过程。现将本案的办案心得以及辩护历程与大家分享,欢迎各位指正。
2016年5月,魏某成立上海某科技公司并担任法人,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网络科技、智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等。2018年7月,该公司取得“消费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后,租借阿里云服务器搭建“智慧消费”平台,并以该平台为依托开展经营活动。该平台将参与者分为会员与加盟商,其主要的经营模式分为两种:(1)会员可免费注册,通过平台购物按照交易价值1:1获得积分;(2)加盟商入驻平台后,会员在加盟商处消费后,平台收取商家15%的佣金,同时商家获得15%的积分。上述积分均可用于提现或购物。
2017年6月,卢某以青海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名义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签订联盟商家合同书。为获取高额收益,卢某通过其经营的汽车销售业务,促使购车客户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多贷钱款的行为获得额外钱款,并将这些额外多贷的钱款投入到“智慧消费”平台,以获取高额收益。
2019年8月,该平台受到黑客攻击,平台积分无法提现,卢某因而不能兑付购车客户利息,西宁警方接到报案,本案案发。案发后,卢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魏某初始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被更改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终被指控为涉嫌诈骗罪。
魏某被西宁警方采取刑事拘留后,其妻子曾委托当地某律师开展工作,担任魏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为魏某应认罪认罚的辩护思路贯穿侦查、审查起诉两个阶段,由于魏某本人及其妻子不愿认罪认罚。最终魏某的妻子联系到笔者,经过沟通,签订了委托手续。
接受委托时,由于郑州正处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律师会见和省外业务办理均面临重重困阻,但案情紧急,刻不容缓,笔者克服疫情困难,第一时间前往青海省西宁市第一看守所会见魏某,会见时长达三个小时之多。经过充分的沟通交流、以及对当前形况的法律分析,魏某坚定称自己无罪,其本人并无任何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
会见结束后,笔者深感责任重大,立即前往法院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复制案件卷宗材料,返回郑州后,加班加点地梳理魏某涉案的相关信息,形成相应的辩护思路,向家属进行分析:
第一、本案是新型消费模式下所产生的一系列纠纷问题,与传统的诈骗案件有明显区别,由于所涉及到的卢某汽车公司贷款客户人数众多,本案在办案当地关注度非常高,需要严正对待;
第二、鉴于时间紧迫,卷宗较多,在初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向家属阐明两种辩护思路,即若确实涉嫌犯罪,会依法为其争取罪轻减刑。若确实不构成犯罪,那么即使面对各种压力,笔者也会坚持为魏某提供无罪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基于对笔者专业能力的肯定与高度信任,魏某及家属也坚定希望,积极配合笔者的辩护工作。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若魏某的犯罪事实一旦成立,那么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但面对魏某和家属坚定无罪的信念和期待,笔者决定慎重选择辩护思路
3、魏某是否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综上,笔者以魏某是否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切入口,结合在案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涉案科技公司和消费平台非法获取钱财的客观事实,为魏某制定无罪的辩护方案和思路。
因为若仅依据法理法条论证,案件事实无法获得实质性突破,律师仅仅通过说服承办法官获得无罪的判决也是基本无望。且这样的辩护方案不但不能给魏某提供实质性的法律帮助,而且在量刑上可能会给魏某带来负面效果。
“智慧消费”作为一个电商平台,是否涉嫌诈骗,关键是要审查魏某是否从线上或线下会员缴纳会费中非法占有获利,是否有转移、抽逃、隐匿公司资金的行为以及该平台的整体运营模式和资金来源是否存在非法之处。
根据魏某公司公司与卢某公司所签订的《联盟商家合同书》的内容约定,平台收取商家交易金额的15%系合法佣金收入,应受法律保护。拥有积分的消费者和商家,每天都可以获得不高于万分之五余额递减比例转成提现积分。无论积分高低、提现多少,只要“智慧消费”平台正常经营,收益就会不断产生,实现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良性分配。此种分配机制,应定性为互联网平台收益红利分配方式的一次革命性创新,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
根据调查发现,“智慧消费”会员申请退费的具体情况和具体数据“智慧消费”有将近三十万名会员,所有会员进出都是自由的,有大量申请退费的人员,都得到了良好的服务、落实到位。这些申请表直接否决了“智慧消费”没有诈骗中引诱的行为。公诉机关若要举证魏某及“智慧消费”平台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引诱消费的犯罪行为,首先要对会员申请表做出相应说明,否则公诉机关的举证难度是非常大的。随后,通过进一步引用大量客观事实,笔者向承办法官展示了该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获得了承办法官对平台去罪化的认可。最终,笔者在认真对比魏某与卢某在合同目的、履约能力、违约原因、资金去向、事后表现等多方面的差异之后,向承办法官提交详细的辩护意见,巩固辩护成果。
由于笔者在一审阶段才介入本案开展辩护工作,涉案消费平台APP在侦查阶段已停止服务。为查清该平台运作模式,通过搜集该平台的操作手册,结合部分会员的操作体验,对比该平台与淘宝、美团等模式异同,笔者进一步确认该平台是合法有效的,并非起诉书认定“消费返利为诱饵,获取非法利益”的模式。在案证据中的相关银行流水和鉴定意见也仅仅只是展示公司资金资产的增减状况,并不能直接证明资金的来源及去向,加上卷内并无任何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因此无法对魏某、其科技公司和“智慧消费”平台作出犯罪定性。笔者也将上述思路向承办法官进行了充分讲解,使承办法官明白该平台的运营模式。
有效辩护不仅在于法庭之上,更贯穿于法庭之外和案件全过程。2021年9月14日,本案迎来第一次公开开庭。笔者提前到达法庭,此时门口已聚集众多被害人及相关人员,案件关注度很高。即使出于疫情防控的考虑,限制旁听人数的措施之下,旁听人员中被害人仍居于多数。本次开庭中,突遇第三被告人手续问题,本次开庭审理临时改为庭前会议,会议自上午持续至晚上八点多,历经十几个小时。在此期间,魏某进行了充足的辩解与质证,笔者进行了第一轮辩论。
2021年9月24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发问环节,笔者针对事实部分,对魏某进行详细询问,适时总结发问成果。法庭辩论环节,笔者当庭发表辩论观点,认为魏某不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案证据无法说明魏某和平台的性质等。有意思的是,本案中四名被告人(注:笔者为第一被告人辩护律师),第一第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第三第四第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已经认罪认罚,但庭审中却充当“公诉人”角色,指控并力证第一第二被告人有罪。可见,刑事庭审不仅是公平正义的体现之处,也是人性的考验之地。
第二次庭审结束后没过多久,又接到了侦查机关补充的新证据,进行第三次开庭。笔者通过查阅补充卷宗发现,补充证据恰恰能够证明“智慧消费”平台遭受黑客攻击后,致使公司大量资金被盗,导致公司运行困难无法提现。该事实一是证明魏某并未占有这些款项,且没有证据证明平台资金流入魏某账户,二是证明涉案852万余元根据合同规定是公司合法佣金收入,认定损失是不合适的,三是证明卢某恶意刷单,且遭受黑客攻击,导致公司系统不能正常运营,系卢某过错,魏某本人不能预见且不能控制,责任不应由魏某承担。
“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公诉机关所补充的证据材料,反而成为了印证魏某无罪事实和笔者辩护思路正确性的“推手”。通过这次庭审,笔者更加坚信魏某是无罪的。后又根据法官要求,核对了魏某为拯救公司的相关材料,陈述魏某不但自己一直向公司提供资金,而且动员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以渡难关,魏某向公司账户转入的资金远远大于公司转入其账户资金。通过积极沟通,法官确认了上述事实,为取得良好结果奠定了基础。
2022年1月7日,承办法官通知笔者对该案进行宣判。鉴于郑州疫情,没能奔赴西宁,当天下午正式接到通知,魏某无罪!该案历时良久,最终能够取得一审无罪判决,取决于律所全方面大力支持,取决于辩护律师张弛有度辩护策略,使案件事实发生颠覆变化,反败为胜。
作为一名辩护人,应当专业细心高效为原则,做到专业、精准化的有效辩护,同时不能只顾去空洞地高谈法理,而应深挖案件事实细节,找准破绽,突破案件事实,才能取得辩护成功,帮助当事人洗刷冤情。最后,向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判决的一审承办法官致敬,让疑罪从无原则得到落实。这是当事人之幸,也是辩护律师之幸,更是中国法治之幸。
党员,河南许昌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房小律团队负责人,郑州市律师协会物流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省公安厅涉法涉诉法律服务成员、河南省旅游协会法律顾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