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滑县政府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滑县聚鑫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防治设施近日被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罚款407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对你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1条挤塑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安装的电捕+活性炭吸附设施正常开启,但挤塑机出口有大量有机废气散逸,未能收集处理,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环评审批手续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网站截图及打印件;企业职工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执法证扫描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5 月 2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526 环责改字〔2024〕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规定规范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防治设施。
2024 年 6 月 1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挤塑机配套安装的集气罩进行了加大改造。
2024 年 6 月 2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526 环罚告字〔2024〕1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判定标准: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7天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2,1,5,1,1],处罚金额(X):40700,代入公式:40700=20000+(200000-20000)×[(1×1)/25+(2×2+1×1+1×1+2×2+1×1+5×5+1×1+1×1)/(25×8)]×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40700.0 元。
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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