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9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教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6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5.1.6;(2)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8。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使用干式除尘系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6规定,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5.1.6规定,除尘器按下列要求设置锁气卸灰装置:(a)除尘器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b)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8规定,干式除尘器应符合7.1.3“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的规定。本案中,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该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8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规定,执法人员应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干式除尘系统。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属于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因此,单独采取隔爆措施也是符合国家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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