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栏目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报道三元法院审理的赖某某诉厦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1年12月,赖某某因订购了新能源汽车,欲在其所有的三明市某新村负一层车位安装充电桩,故向小区物业公司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要求出具同意其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以在小区无法满足所有电动车充电桩电表安装,对先申请的业主出具同意书存在不公,加之在地下室安装充电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为由拒绝出具相关证明。赖某某遂诉请判令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出具同意其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并非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事项,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加以阻挠,不予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至于自用桩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具体应如何安装应根据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确定,供电企业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小区物业共同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不等于其放弃相应物业管理,车位实际安装、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过程中出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物业公司仍可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制止、纠正,预防及避免损害发生。故判决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应向赖某出具同意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法律规定,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在自己家停车位专有部分安装充电桩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共有权,物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加以阻挠。还需要强调的是,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不等于放弃了相应的物业管理,仍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协助安装、管理、维护充电基础设施,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损害的发生。
新能源汽车本身具有节约能源、减少碳排放、保护环境的优点,它符合我们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充电设施的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本案当中,人民法院准确界定物业服务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的时候应当为业主提供便利,破解了制约电动汽车推广的难题,营造了有利于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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