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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案例丨司法协助中依据承认与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强制注销光船租赁登记的案例分析

作者:小编时间:2024-09-08 22:53:20 次浏览

信息摘要:

 2021年2月5日角某某公司(国外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出租人)与海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国内公司)签订光船租赁合同,将原船籍为巴拿马的“海A”轮光船租赁给海某公司,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应适用英格兰管辖并在新加坡按照新加坡海事仲裁院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021年7月16日,承租人海某公司将“海A”轮在天津海事局办理了光船租赁登记,光船租赁终止日期为2023年2月15日。合同

  2021年2月5日角某某公司(国外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出租人)与海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国内公司)签订光船租赁合同,将原船籍为巴拿马的“海A”轮光船租赁给海某公司,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应适用英格兰管辖并在新加坡按照新加坡海事仲裁院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021年7月16日,承租人海某公司将“海A”轮在天津海事局办理了光船租赁登记,光船租赁终止日期为2023年2月15日。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海某公司拖欠合同项下应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经出租人角某某公司多次催告仍不履行,双方发生争议。

  出租人角某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在新加坡提起仲裁,2022年10月28日独任仲裁员作出的《最终仲裁裁决》认定:确定双方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于2022年3月25日终止,承租人海某公司负责注销涉案船舶在天津海事局的光船租赁登记。但承租人海某公司一直没有向天津海事局申请光船租赁注销登记。于是,2023年1月11日,出租人角某某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立案,申请承认和执行独任仲裁员作出的仲裁裁决。天津海事法院于2023年3月23日裁定:承认和执行独任仲裁员就角某某公司与海某公司之间的关于“海A”轮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的《最终仲裁裁决》。但海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角某某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海事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发出执行裁定书,要求注销“海A”轮光船租赁登记。

  本案为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是光租外国籍船舶在光船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纠纷后通过涉外仲裁解决争议的典型案例。

  涉外仲裁裁决是由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本案中的《最终仲裁裁决》由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作出且已生效。该涉外仲裁能否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是船舶登记机关的审查重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因此登记机关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应注意留存涉外仲裁裁决经国内海事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法律文书。

  根据《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人应当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境内承租人海某公司不配合申请光船租赁注销登记,不履行《最终仲裁裁决》的行为将直接损害境外出租人角某某公司利益。

  根据《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六章 司法协助执行相关规定,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法院执行的,应当收存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的裁判文书。因此,本案中,出租人角某某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后,委托诉讼代理人持协助执行通知书、天津海事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书以及天津海事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向天津海事局申请办理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手续。

  第一百一十九条 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法院执行的,应当收存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的裁定文书。

  第一百二十二条 船舶登记机关经查可以协助执行的,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办理有关手续并录入船舶登记系统。

  第二百六十二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三百零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于1958年在纽约签订,1959年6月7日正式生效。该公约处理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旨在促进跨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截至2023年底已有172个缔约国,我国于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

  涉外仲裁裁决是由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比法院判决更加的灵活快捷,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地点、仲裁规则。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方面,涉外仲裁在全球范围内通常更容易得到执行,特别是在《纽约公约》成员国之间,仲裁裁决更容易等到国际承认和执行。

  原标题:《船舶登记案例丨司法协助中依据承认与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强制注销光船租赁登记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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