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2年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数据,2021年,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噪声投诉举报以工业噪声为主,占比达47.9%。
去年6月5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正式施行,明确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而在今年1月印发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中,同样指出要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发布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加强监管。
生态环境部大气司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技术规范》的公布是落实《噪声法》和《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满足固定污染源多环境要素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的需要,符合强化工业噪声环境管理要求。
《技术规范》规定,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产噪单元及编号、主要产噪设施及数量等信息。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排污许可技术部主任杜蕴慧告诉记者,产噪单元概念的引入是《技术规范》区别于其他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一个特点。
“排污单位产噪设施众多且分散,如果对每个产生噪声的设施逐一填报,会给排污单位填报带来很大的负担,并且这样的填报对后续环境管理发挥的作用不大。”杜蕴慧表示,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排污许可证内容、兼顾环境管理需求的角度考虑,《技术规范》最终采用了填报产噪单元的方式对产噪设施进行管理。
《技术规范》明确,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按照生产线、生产单元或厂房等填报产噪单元。杜蕴慧介绍,产噪单元的划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需要考虑排污单位的所属行业,类似电子元器件生产、制药等行业需要密闭清洁的生产环境,这些密闭厂房或车间有着很好的隔声降噪效果,适合按照厂房填报。”杜蕴慧介绍,排污企业还可以考虑排污许可证中已有的生产线或生产单元,根据排污单位填报大气、水许可内容时已经填报过的生产线和生产单元来填报产噪单元,减轻企业填报工作量。
“此外,排污单位也可以结合自身的产噪特点,填报除去厂房、生产线和生产单元以外的产噪单元。”杜蕴慧介绍道。
根据《技术规范》规定,工业噪声排污单位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产噪单元对应的主要产噪设施及数量。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高级工程师关睿告诉记者,为了方便企业填报,填报平台将会有特殊的设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会将一些典型行业的主要产噪设施以字典项的形式嵌入工业噪声申请与核发模块,供排污单位参考,方便选择填报。”关睿说。
值得一提的是,如满足主要产噪设施进入封闭厂房且连续1年厂界噪声排放值自动监测数据低于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10分贝的要求,排污企业便只需填报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和生产时段,无需填报主要产噪设施和主要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
关睿介绍,对于排污单位来说满足基本情况豁免填报的条件有一定的难度,标准的确定是为了鼓励典型示范引领,从正面引导和鼓励排污单位主动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做好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此前,生态环境部大气司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介绍,技术标准根据工业噪声的特点提出污染防治技术要求,要简化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是排污单位自证守法的原始证据链,也是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重点检查内容以及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关睿介绍,《技术规范》综合考虑减轻企业负担、满足排污单位自证守法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监管执法的需要,环境管理台账只保留了监测时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的记录要求。
但杜蕴慧指出,工业噪声环境管理台账按监测技术手段实行分类记录。不同监测技术手段下,监测时段信息记录要求是不同的。
其中,手工监测要求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自动监测则要求记录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而采用自动监测方式的,还需记录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异常情况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异常情况情形、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杜蕴慧强调,排污单位在进行工业噪声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时,一定要注意自己采用的监测技术手段是自动监测还是手工监测,按照要求进行台账记录。
此前,生态环境部大气司有关负责人指出,生态环境部将加强证后监管,指导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监督执法,重点检查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工业噪声、开展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进行台账记录、提交执行报告、进行信息公开的排污单位,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