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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两复函:关于噪声适用环境标准、锅炉等大气特别排放限值‖防范环境法律风险及固危废管理

作者:小编时间:2024-10-17 13:11:10 次浏览

信息摘要:

 你局《关于汽车修理企业检测机动车产生的噪声适用环境标准问题的请示》(沪环保科〔2017〕3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适用于汽车修理企业。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1条“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你局《关于汽车修理企业检测机动车产生的噪声适用环境标准问题的请示》(沪环保科〔2017〕3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适用于汽车修理企业。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1条“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包含了使用固定设备时设备自身发出的声音和其他声音。在企业厂界内汽车检测时车辆怠速产生的噪声属于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你厅《关于哈尔滨市执行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请示》(黑环发〔2017〕17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厅提出的关于哈尔滨市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特别排放限值的请示。建议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告执行。

  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举办“第二期防范环境法律风险及固危废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央深改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明确建立环保督察机制。督察的目的是重点了解各级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企业守法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执法主体责任,推动被督察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社会经济绿色发展。

  新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明确了企业守法与政府执法的主体责任,环境问题一经发生,负有责任的政府部门、责任人或问题企业、负责人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各方法律风险加大。为积极配合强化督察巡查工作,帮助各级环保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企业严格守法、第三方相关机构正确协助政府和企业履职尽责,防范环境法律风险,同时针对各企业当前面临的固危废管理存在的问题,中华环保联合会拟定于2017年10月22日至25日,在江苏省江阴市举办“第二期防范环境法律风险及固危废管理培训班”。具体事宜如下:

  1.国家应急管理首席专家讲解企业环境风险排查及处置预案管理,帮助企业提前做好准备,防范环境法律风险;

  2.国家环境监管专家讲解环境强化督查中监管的难点和重点,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防范环境监管中的风险;

  3.政策法规专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以及排污许可制、第三方治理等政策法规,针对企事业单位固危废治理难题,专家、学者及工程实践者讲解固危废管理中暂存、转运、减量、综合利用;

  5.以化工企业为样板,介绍企业内部开展固危废综合管理,分步骤进行企业标准化建设,助力企业防控风险、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时间:2017年10月22日至25日(22日全天报到,25日参观江阴市环保管理及固危废管理先进企业)

  各省(市县)环保有关部门、环监局、环境监测站、环保督查中心及环境监察等机构代表;

  大型火电、造纸、钢铁、水泥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石化、化工、有色、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负责人、环保安全处负责人及法务部负责人;

  环境咨询及检测机构、环境治理单位、环评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环境信息化服务机构以及高校及科研院所相关人员等。

  12.交流与问题答疑:本环节以疑难问题为切入点,进行现场互动、专家点评形式教学。

  拟邀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张志敏,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原副主任缪旭波,环保部科技司原巡视员胥树凡,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刘定慧教授,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徐建明教授,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固危废治理专家谭金,江阴市环境与经济专家,环境法律机构、环保优秀企业代表。

  本次培训班面向全国征集与培训主题相关的演讲稿,秘书处将择优选用并安排在培训班上演讲。同时将优选演讲文章编进《学员培训手册》作为资料,请希望演讲的人员,在2017年10月15日前提交演讲稿电子版至培训班秘书处。

  1.培训形式将采取集中授课、现场提问答疑、实例教学,结合典型案例、经验交流,参观样板企业等方式进行。

  2.培训合格的学员,由中华环保联合会统一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在中华环保联合会官网开设查询服务。

  1.培训费:2800元/人(含场地费、授课费、午餐费、教材费、证书工本费),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2.满足条件的学员可享培训费优惠折扣价(详见附件2:预报名优惠一览表;2017年9月30日之前报名并缴费享受对应优惠)。

  1.请各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于10月20日前将参训人员报名表(盖章)发送到培训班秘书处邮箱(邮箱名为法律风险防范首字母),并将培训费汇入指定银行账户,汇款后请将汇款底单扫描或拍照发至秘书处邮箱。(注:因培训班名额有限,秘书处将按汇款到账先后顺序安排学员参加培训,超额学员将安排参加下一期培训班,培训费用在开具发票后不予退还。)

  3、报名费汇出后将电汇凭证发送到秘书处指定邮箱或传真至,由秘书处核对后回复收款确认邮件,报到当天领取发票。

  注:本期学费标准2800元/人(含场地费、授课费、教材费、午餐费、证书工本费),满足条件的学员可享对应优惠价,优惠类别不可叠加;缴费时间以学员汇款时间为准,请缴费后将电汇凭证发送到培训班秘书处指定邮箱,享受优惠的学员均需在优惠期内汇款。(注:因培训班名额有限,秘书处将按汇款到账先后顺序安排学员参加培训,超额学员将安排参加下一期培训班,培训费用在开具发票后不予退还。)

  请已报名并缴费的学员,将所需开票类型及单位详细开票信息发送至秘书处指定邮箱(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10个工作日左右开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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